【全文总结】
未成年子女继承权争议股权继承公证中的法律困境与公平考量 案件发生于2021年X月XX日,涉及被继承人葛XX名下1000万元认缴额、实缴资本100万元的公司股权继承。被继承人葛XX于当日死亡,其配偶罗XX、子女及母亲前来办理股权继承公证。被继承人的母亲及成年子女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其中一名未成年子女的放弃被公证员认定为无效,需依法继承其份额。公证员认为应按实际出资金额收取公证费,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并节省成本。最终,案件涉及责任认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公证费用标准等法律问题,双方在部分问题上达成一致,但未成年人继承权归属存在争议。
【案情简介】
【案例简介】
公证申请人罗XX向本处陈述,自己的爱人葛XX于2021年X月XX日死亡,被继承人名下登记注册了一家公司,认缴额:1000万元,占股比例:100%,但实缴资本为100万元,现罗XX和被继承人的子女及母亲前来我处办理股权继承公证,被继承人的母亲及子女表示放弃继承权,由被继承人的配偶罗XX一人来继承。
公证员分析:本案中被继承人的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是未成年人,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其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不能成立,被继承人的未成年子女应继承其份额。另,虽然被继承人葛XX注册公司时认缴资本为1000万元,但现在需要办理股权继承应按照实际出资的金额来收取公证费较为合理,也是节省当事人的成本。
【公证书格式】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