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窗内的抗争与挣扎——沈某服刑期间的不屈与争议

2025-06-17 4717

【全文总结】

铁窗内的抗争与挣扎——沈某服刑期间的不屈与争议 - 事故发生时间无明确事故,涉及长期服刑过程 - 地点监狱 - 当事人沈某(合同诈骗罪罪犯) - 事故经过沈某入狱后不服判决,拒绝改造,散布反对言论 - 责任认定被监狱认定为顽固犯 - 赔偿金额无 - 支付方式无 - 双方认可情况沈某不服,监狱认定其行为违规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沈某,女,1950年生,上海人,初中文化。2013年11月沈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入狱后,沈某不服法院判决,也不愿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经常散布反对改造的言论,于2016年12月被监狱设为顽固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沈某出生在上海一个普通的大家庭,父母是普通工人,下有三个弟弟和一个妹妹。作为家中的老大,沈某自小担负起家庭的重担,照顾弟弟妹妹,养成了坚强和独立的性格。

2.社会经历。沈某于1968年响应党的号召,离家来到黑龙江插队10余年。由于自己的好强和努力,1979年回到上海后沈某先后担任上海市多家国企的厂长职务。2002年开始,沈某不满足现状下海经商,自己开办企业,承包果园,担任企业负责人。

(二)入监改造表现

沈某于2013年12月入监服刑后,经常无视监规纪律,散播反改造言论,拒绝书写任何有关“犯罪”二字的材料,入监3年多依然坚称自己是无罪的,而被关押在同一监区的同案犯周某却早已认罪悔罪、服从判决。经过分析,其不认罪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认知原因。沈某只有初中文化,虽从商多年,但对法律常识的了解却相当匮乏,对企业和法人的责任认识不清,始终坚持自己的一套做法,认为自己做事无愧于心。

2.家庭原因。在沈某入狱后,其家人坚称自己一家都是老实人,相信沈某人品,经常在会见时鼓励沈某不要认罪。

3.自身原因。沈某年轻时就与丈夫离婚,唯一的女儿在幼年被拐卖,至今下落不明,导致沈某对公安机关极度不信任。所以使得其在被捕后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全部推给同犯周某,慌称自己毫不知情。

(三)心理行为表现

沈某入监后的心理测试表明,其性格自负、偏执、敏感,情绪压抑且波动较大。其日常改造行为也证明了这一点,她习惯于离群索居,很少与他人进行交流,即便是在与民警谈话时也时常顾左右而言他,并拒绝接受认罪悔罪教育,拒绝写任何改造材料。

(四)教育矫治难点

1.认知因素。沈某自述开发公司项目与当地老百姓产生纠纷,公安机关介入调解并没有达到她预期的目标,因此她通过写检举信等方式进行维权,“得罪”了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认为这次入狱纯粹是被陷害。

2.性格因素。由于沈某是家中长女,家里凡事都是由她做主,养成了她凡事独立自主的个性。此外,沈某的人生可谓跌宕起伏,在黑龙江插过队,担任过国企厂长,后来又自己开办公司,人生经历可谓“辉煌”,逐渐形成了自负的个性。

3.心理因素。沈某自负、偏执、自我为中心,缺乏自我反省能力。入监服刑,背上不耻的罪犯身份,对她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她潜意识里不愿承认这一现实。此外,沈某对公检法始终抱着不信任的态度,敌对情绪强烈。

(五)矫治方案

鉴于矫治初期沈某不愿敞开心扉的情况,民警矫治团队边开展工作边观察沈某的反应,在进展过程中寻找机会,逐步完善和推进矫治方案。

1.走进内心,建立信任。虽然时间紧迫,但矫治团队决定先与沈某建立信任关系,其他问题暂且搁置。入监3年,由于拒不承认自己的罪犯身份,使得沈某很少和他人交流。当民警以“非批判”的包容态度与她交流时,她的倾诉欲望不断被激发。民警在交谈中运用心理咨询技术,对沈某以往的生活经历和她与女儿之间的往事进行倾听,并答应为其保密的时候,沈某流下了泪水。自此,民警成功走进了她的内心,信任关系初步建立。

2.外围调查,寻找症结。为了更详细地了解沈某,民警决定先从她的案子着手,从原判法院、检察院和经侦支队调阅卷宗,了解到沈某合同诈骗的许多细节,厘清了沈某自我陈述与事实不符的几处关键点,认识到了沈某自负的性格和对法律的无知才是其不认罪的症结所在,正是这些症结使其根本不愿面对入狱的事实,更不愿接受罪犯这个耻辱的身份。

3.包容接纳,策略肯定。谈话中沈某多次标榜自己是一个诚实守信的人,民警就坡下驴,在肯定她自我标榜的同时,给沈某贴上了“知错能改”的标签,策略性地为开展下一步矫治工作埋下了伏笔。

4.普及法律,扫除盲点。民警在全面了解沈某这个人之后,利用一段时期以来建立起的信任关系,决定分步骤开始对其进行认罪悔罪教育。首先针对沈某不懂法的情况,安排集中法律常识学习。一开始沈某态度敷衍,不以为然,民警采取比对教学的方式,从普通人和法律人对某一事情的截然不同的认识,教育沈某一是要认清自己在法律方面的无知,认识到人情和法律是有区别的,看待问题要学会运用法制思维;二是对沈某运用激将法,建议她既然认为自己有冤,那为何不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借助监狱开展的读书活动,引导沈某读一些法律类的书籍,并结合实际制定读书计划。一段时间后,沈某的态度逐渐有了转变,开始认真地做读书笔记,也在周记上写下了“服刑人员”等字眼。随着沈某学习的深入和想法的表露,民警矫治团队抓住她认知模式中的所有矛盾点,逐一进行讨论和矫正,在事实和真理面前,沈某原本固执的想法开始发生了动摇。

5.亲情助力,方得始终。经过与沈某家人的沟通,民警了解到其家人对于沈某在公司经营方面的事情知之甚少,更多的是出于对沈某的信任和爱才坚信其是被冤枉的。随着沈某态度的转变,家人的抵制情绪也不再那么激烈。民警适时找到沈某的母亲和妹妹,要求两人配合监狱做好沈某的情绪稳定工作。一次亲人相见之后,回到监房的沈某含着眼泪告诉民警,母亲第一次在她面前落泪了,说盼着自己早点回家团聚。至此,得到家人接纳和宽慰的沈某心结被打开了,她向民警表示,自己不能再浪费时间,会正确面对现实,迈开步子向前走的。

(六)预期矫治目标

1.认罪服判,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分析判断周边事物。

2.强化服刑意识,纠正改造细节,尽快转变角色,融入服刑改造环境。

3.学会以开放和接纳态度与他人交往,学会发现每个人身上的优点,不再盲目自负。

【教育改造成效】

2017年4月,沈某第一次写下了认罪悔罪书,她写道:“由于自己严重缺乏法律意识,自身防范意识极差,过度注重企业利益的发展,给违法犯罪提供了条件,作为一个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严重的失职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第二份认罪悔罪书中她写道:“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我认罪服法”。通过一年的教育矫治,我们基本实现了沈某初步认罪悔罪的目标,经过监狱的认罪悔罪评估,沈某认罪悔罪等级被评为四级,一举摘掉了“顽固犯”的这顶帽子。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是做人的工作,不能因为罪犯一时的言行而固化对其的印象,而应该抱有足够的耐心和恒心去了解她,去挖掘背后的细节和故事,要综合分析与她有关的一切事件,找到了矛盾点,才能找到矫治的切入点和转化的关键点。此外,矫治罪犯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作为民警需要随时掌握罪犯动态,抓住可利用的机会,完善矫治方案,“不忘初心,方得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