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犯案 文某是否应被撤销缓刑引发争议

2025-06-17 3770

【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犯案 文某是否应被撤销缓刑引发争议 案件发生在2016年10月,当事人文某(化名)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文某在缓刑期间由忠良司法所负责管理,但其父亲文某某和母亲郑某某表示文某无业且经常不在家,与社会闲杂人员来往频繁。目前案件是否应撤销缓刑尚未有明确结论,双方对此存在争议。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文某(化名),男,1998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2016年11月1日,文某到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报到,由忠良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文某的父亲文某某、母亲郑某某一直在家务农。其无业,经常不在家中,与社会闲杂人员来往频繁。

【事实认定情况】

(一)文某报到后,于2016年11月24日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第一次教育学习,因其此前在广西荔浦县从事理发服务工作,文某向忠良司法所请假2天到荔浦县收拾本人物品,司法所按规定批准其请假(时间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并告知其应在2016年11月29日到忠良司法所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2016年11月27日司法所未见文某回来进行销假,忠良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立即通过电话与文某本人及其父母进行联系,经查找但均无信息,下落不明。2016年11月30日,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按照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对文某擅自脱离监管的行为作出了一次警告处分,并经忠良司法所将警告处分的法律文书送达其父亲文达庆签收。2016年12月1日,忠良司法所组织人员到文某居住的地方,对其父母及村委干部进行询问,但查找无果。忠良司法所立即将文某脱离监管的情况向县司法局进行汇报。2016年12月2日,县司法局即指派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副局长带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和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文某居住的村屯对文某的父母、村委会干部及文某的亲朋好友进行调查、查找,但都无法得知文某的下落及联系方式,直到2016年12月28日也未见文某返回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实施细则(试行)》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文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不按时报到,不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并脱离监管已超过30天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五、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忠良司法所及时向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书面报告,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及时通报了县公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忠良司法所在收集了有关证据后,于2016年12月29日向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调查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对文某的相关调查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后,通过会议讨论研究,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依法于2017年1月5日向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有关材料及证据,提请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罪犯文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二)2017年1月11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经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2017年1月11日作出裁定,认定罪犯文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依照《刑法》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