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示众偷狗人反被扣违法?正当防卫还是暴力抗法?

2025-06-17 3648

【全文总结】

村民示众偷狗人反被扣违法?正当防卫还是暴力抗法? 案件发生于某村,两偷狗人钟某、曹某被村民李某等人发现后因偷狗违法行为被押至门楼前的石柱上示众。村民采取行动主要是出于对偷狗行为的愤怒,并无私仇,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然而,由于村民法治观念淡薄,对偷狗人进行了殴打、侮辱,并对前来解救的警察阻拦,存在过错。责任认定上,村民行为过火、过当,触犯法律,但偷狗人作为受害人亦有过错。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未提及。

【案情简介】

本案发生的原因是两偷狗人钟某、曹某进村实施偷狗违法行为,结果被村民发现,出于对偷狗人行为的愤怒,李某等人把偷狗人钟某押到门楼前的石柱上示众。

李某等人与两偷狗人(现为受害人)之间并无私仇,他们面对他人的偷狗盗窃、暴力抗拒、抢劫财产等违法行为,义愤填膺,采取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行动,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但由于李某等人法治观念淡薄,行为有些过火、过当,如对偷狗人进行了殴打、侮辱,以及对前来解救的警察阻拦等行为,存在错误和过错,有触犯法律之嫌。

【代理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公安批捕起诉阶段委托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律所指派曾满生担任李某的辩护人。辩护律师通过会见、阅卷,认为本案的李某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在法院一审阶段,辩护律师出具了《李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辩护词》,内容如下: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但其指控李某犯有妨害公务罪证据不足,李某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一、公诉机关机关的起诉书存在的问题

辩护人通过查阅公安机关提供的27份事发时的视听资料,并逐一核对当事人的笔录、处警经过,以及刚才法庭的法庭调查核实,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起诉书,存在如下问题:1、李某有按住钟某手押到拴马石的行为,但其并没有往钟某身上挂死狗,也没有将钟某押到停车坪篮球架下跪行为。2、李某没有围堵警车、拉扯警车门,拍警车玻璃,亦没有拿着钢管,更没有拿着钢管追打公安民警。

二、被告人李某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的视听资料,并没有看到李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及政府人员执法行为,相反,视听资料显示的是李某在公安机关与村民发生冲突的时候,其是拨开人群,冲在前面,举起双手向下(意思是要求双方平息事端)。当烂酒钵(外号)躺在车下阻碍公务时,李某与沙坪村村支书在车旁边低下身叫烂酒钵出来。可见李某的行为是为了平息事端,并没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执法,故其不构成妨碍公务罪。

三、被告人李某行为虽然构成非法拘禁罪,但也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李某犯罪前表现良好。从被告人李某陈述,以及从Y县H派出所和S村委会了解到,犯罪前李某平常表现良好,没有刑事犯罪案底和行政等犯罪违法行为的记录。其本次犯罪是初犯和偶犯。因其法律意识淡薄,处理事情不慎,以至于一念之差失足犯罪,望贵院念其主观恶性不大,从轻发落。

(二)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系两偷狗人偷狗、抢劫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偷狗人存在重大过错;李某因其自身法制观念淡薄,采取措施不当,虽参与本案,但并没有主观恶意。引起本案发生的的原因是两偷狗人进村偷狗的违法行为。出于对两偷狗人违法行为的愤怒,李某等人把钟某押到门楼前的石柱上亮相。李某等人与两受害人之间并无私仇,他们面对受害人的偷狗、打人盗窃、抢劫违法行为,义愤填膺,挺身而出,由于其缺乏正确法制观念,采取了不当的措施,而导致自己触犯法律。

(三)被告人李某没有殴打、侮辱钟某情节,其非法拘禁行为较轻。从李某的供述及公安机关的视听资料,可以看出虽然李某有把钟某押到门楼前的石柱上示众的行为,但其并没有殴打、侮辱钟某情节。也没有后面S村村民逼钟某在篮球架下下跪的行为,其非法拘禁行为较轻,故请求贵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对李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于2015年7月6日东莞投案自首。归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彻底忏悔自已的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李衍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李某家庭困难,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村委会的证明证实,李某家庭十分贫困,上有年迈的父母亲需要赡养,妻子林某身患精神分裂症,长年需要人监护,由于受到本事件刺激,现精神沮丧、已近崩溃,病情随时复发。恳请贵院照顾其家庭困难的特殊情况,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虽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其情节轻微,且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请求贵院对被告人李某做出缓刑或者拘役的判决,给其一个悔过自新,感恩社会的机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裁判文书】

(2015)宜刑初第225号。

【案例评析】

李某等七人抓到偷狗人钟某后,把钟某押解到沙坪村李氏门楼前,然后李某等人将钟某捆绑在门楼前的栓马石上。多次对钟某实施殴打、淋水,辱骂、脖子上挂死狗等行为,逼迫钟某家人拿钱处理,把死狗用棕绳捆好挂在钟某的脖子上。直至当日上午10时许通过做工作,李某等人才将钟某身上的绳子解开,将钟某交由公安民警带上湘LXXX号警车。

李某等村民站在警车前后,搬石头拦在警车轮胎前后,欧某某还直接爬入警车底下并打开警车门和后门上车去殴打曹某,坚持要到本村处理好这件事才准把曹某带走,公安民警和黄沙镇政府于部继续对村民做工作,要村民让公安民警把曹某带回派出所依法处理。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

【结语和建议】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由于李某等人头脑冲动,把偷狗人钟某押到门楼前的石柱上亮相、羞辱,并阻止公安机关解救,明显是触犯了法律。

这个案例深刻警示我们,遇到犯罪行为,应当选择报警让公安机关来处理,切莫用违法、犯罪的行为对待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