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捞事故赔偿纠纷法律援助助农民工维权成功

2025-06-17 5844

【全文总结】

海上捕捞事故赔偿纠纷法律援助助农民工维权成功 2018年8月1日,杨某惠在为雇主杨某勇工作的渔船上捕捞时,因风浪导致船体不稳被网绳扫伤,送医治疗共花费55203.31元。雇主支付28000元后停止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杨某惠于2019年2月申请法律援助,漳浦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为雇佣关系,雇主应承担全部责任,最终判决杨某勇赔偿124540.71元。杨某勇上诉被驳回,经执行和解,纠纷得以解决。

【案情简介】

杨某惠自2015年起受杨某勇雇佣到其所有的“闽漳渔60260”号渔船从事海上捕捞工作。2018年8月1日20时许,该渔船在台湾海峡东锭岛海域进行拉网捕鱼时,由于风浪较大,船体不稳,杨某惠在作业时被网绳扫中身体致伤。当晚23时许,杨某惠被工友送至医院急救,后因伤情严重于2018年8月4日转院住院治疗24天,共计花费医疗费55203.31元。雇主杨某勇在支付了医疗费28000元后,便不再支付相关费用。杨某惠出院后向雇主杨某勇索赔,杨某勇以杨某惠在事故中也存在过错责任,应自行承担部分赔偿款为由拒不全额予以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杨某惠于2019年2月25日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立案审查期间,杨某惠一直为无能力聘请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而烦恼。其所在的佛昙镇吟兜村民委员会了解情况后,建议其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杨某惠逐于2019年4月17日在其儿子杨某宏的陪同下,到漳浦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漳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查相关申请材料后认为,杨某惠的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场决定予以受理,同时指派漳浦县前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陈耀章承办该案。法律援助承办人接受指派后,于当日下午与受援人杨某惠见面谈话,详细了解案情并制作了《谈话笔录》并与其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等委托代理手续,并对杨某惠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甄别分类,初步拟定了代理方案。

2019年5月16日,杨某勇以该案系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应由厦门海事法院管辖为由,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漳浦县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28日作出(2019)闽0623民初263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杨某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杨某勇不服,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1条第7项之规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海事法院审理。

厦门海事法院受理后,法律援助承办人陈耀章立即申请该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杨某惠伤残等级、出院后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经福建省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惠伤残等级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损伤后180日,护理期限为损伤后90日。法律援助承办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福建省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度相关数据的规定,对赔偿项目和金额进行调整,及时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杨某勇赔偿杨某惠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69059.1元,扣除已支付的28000元应再支付141059.1元。法律援助承办人在庭审前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疏理和准备工作,并制作了代理词。

2019年12月17日庭审时,杨某勇辩称双方间存在劳务关系并非雇佣关系,双方仅在各自的过错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如果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势必导致杨某惠必须在本事故中承担部分责任,无法向杨某勇主张全部赔偿损失的权利。法律援助承办人充分认识并抓住这一焦点问题,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代理意见,认为杨某惠自2015年始到杨某勇所属“闽漳渔60260”轮上务工,从事海上捕劳作业,双方约定采用以扣除航次出海作业成本后,按照渔获物多寡的形式计算劳务报酬,是明显的“渔工雇佣合同”关系,况且杨某惠是在捕劳作业中因网具缆绳击中摔倒受伤,杨某勇作为雇主依法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义务,故在法律归责原则上杨某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应认定为是雇佣合同法律关系而不是劳务合同法律关系。

2019年12月24日,厦门海事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人的意见,认定双方系雇佣合同法律关系,判决书除对赔偿金额作出适当调整外,支持杨某惠大部分诉求,判决被告杨某勇赔偿杨某惠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各项费用152540.71元,扣除之前已支付的28000元,应再支付124540.71元。

杨某勇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律援助承办人陈耀章继续为杨某惠代理二审诉讼,多次与二审法官交流代理意见,二审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判决,驳回杨某勇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判决后,杨某勇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支付案款,法律援助承办人为杨某惠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9月1日,经执行法官协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此,本案办结。

【案件点评】

办案中,法律援助承办人作为受援人的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诉讼活动,把本案双方当事人是“雇佣合同法律关系”或者是“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作为焦点,提出有理有据代理意见,据理力争,最终该代理意见得到法庭采纳,从而认定本案当事人双方为“雇佣合同法律关系”,故在法律归责原则上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