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服刑人员漏罪加刑引争议 刑期如何计算成焦点 案件发生于2011年11月6日,当事人邓某某因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邓某某于2012年7月30日送入汉江监狱服刑,期间获得多次表扬和奖励,并于2014年5月12日被减刑十个月。然而,2015年11月6日,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发现其有漏罪,作出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5日。目前案件的具体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未在描述中体现。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邓某某,男,1984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鄂武昌刑初字第004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邓某某于2012年7月30日送汉江监狱服刑改造。
邓某某自入监之日起至2013年四季度服刑期间,共获得二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功,一次监狱积改奖励,于2014年5月12日经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因发现其还有漏罪未判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阳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5日。
【案件办理过程】
邓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重新解回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因发现漏罪数罪并罚,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2018年1月4日,邓某某向监区民警反映自己在审判阶段主动坦白过故意伤害的罪行,经驻监检察室与刑罚执行科工作人员赴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实地调查,证实邓某某确于公安局讯问阶段主动交待了故意伤害的罪行。经监区审查,邓某某可以提请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3月14日,四监区一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邓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邓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邓某某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能深挖犯罪根源,正确认识犯罪危害,其财产刑已执行完毕。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听从警官教诲,做到服管服教,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做到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服从劳动分工,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根据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对邓某某予以减去剩余刑期。
2018年3月24日,四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连同服刑人员减刑审核表、监区长办公会记录、服刑人员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法院裁判文书及执行通知书等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邓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邓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5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评审会议,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经评审,包括邓某某在内的六十五名罪犯初步具备减刑条件。2018年5月24日至5月30日,对提请减刑的六十五名罪犯在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民警和对邓某某减刑建议及幅度提出异议。
2018年5月25日,将邓某某的减刑卷宗移交检察院审查。2018年6月21日,检察院对邓某某作出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
2018年6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邓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邓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邓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15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的漏罪不是其主动交代的,而是有关机关发现的,但其在第一次审判时对漏罪进行了供述。因此,结合邓某某的综合表现,能认定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对其减刑幅度应酌情重新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对邓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