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中标结果被叫停 股份公司行政复议引关注 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7月 地点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当事人某财政局、某股份有限公司设在某地分公司 事故经过某财政局接到某股份有限公司设在某地分公司违反税收管理投诉,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94号令第32条(二)款,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并另选供应商。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律师代理财政局参与听证。 责任认定财政局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股份有限公司不服 赔偿金额无 支付方式无 双方认可情况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财政局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案情简介】
某财政局收到某股份有限公司设在某地分公司违反税收管理受到行政处罚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作出了认定其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投诉处理决定。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投诉处理决定,于2018年7月向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律师代理某财政局参加了听证。
【争议焦点】
某股份有限公司设在某地分公司违反税收管理受到的行政处罚结果是否及于总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律师代理思路】
律师代理某财政局,通过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查证,该某股份有限公司设在某地分公司于2017年12月因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受到国家税务局的行政处罚,于2018年4月因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受到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在复议听证时,还提加了某股份有限公司其分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紧紧抓住经营范围是“为总公司联系业务”的信息,证实了分公司是总公司应当地政府要求,为将税收留在本地而设立,受总公司直接控制,不具有独立性,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及于总公司,并结合法理进行阐述。
【案件结果概述】
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采纳了某财政局代理律师观点,认为分公司是作为总公司的原告应当地政府要求,为将税收留在本地而设立,其经营范围是“为总公司联系业务”,受总公司直接控制,故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性,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及于总公司,维持了某财政局作出的认定其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投诉处理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五、《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评析】
本案中,某股份有限公司设在某地分公司作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虽然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并未对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分公司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但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参照适用原则,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见,分公司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经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在工商核准的营业范围内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内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总公司基于财税和经营等原因,根据总公司的意志所设立的对外从事总公司部分经营业务的机构,且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既然分公司经营的业务只是总公司经营业务的一部分,那么对总公司经营业务的总体评判,必然要包含对分公司经营业务的部分。即便根据《行政处罚法》,分公司可以被列为被处罚人,但是并不因此而使行政机关对分公司的行政处罚事实结果,完全独立于对总公司的评审之外,行政监管机关对分公司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及于总公司。据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某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及于总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认定总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不具备《政府采购法》和本次招标文件对供应商要求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的条件。某财政局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作出的认定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投诉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结语和建议】
本案具有典型性,虽然《公司法》从民商事上明确了分公司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根据《行政处罚法》,分公司可以被列为被处罚人,但法律后果是否及于总公司没有明确,实践中易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