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刑满释放后即诈骗罪 再犯是否应从重处罚引发热议 - **事故发生时间**未提供具体诈骗案发时间,但提及2013年3月31日至2021年3月30日刑期 - **地点**辽宁省大连市监狱及瓦房店市 - **当事人**罪犯张某某(前科诈骗罪,刑满释放后再次作案) - **事故经过**张某某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即因诈骗行为被再次定罪,具体诈骗细节未详述 - **责任认定**因诈骗罪被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新罪) - **赔偿金额**未提及 - **支付方式**未提及 - **双方认可情况**未提及(但刑满释放再犯罪通常社会争议大)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49年10月30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为黑龙江省伊春市,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泡崖乡。2013年9月3日,因诈骗罪被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2013年11月26日投入到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4年6月10日,罪犯张某某因身体不适到辽宁省大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甲状腺肿物,高血压病,糖尿病,2015年6月21日出院。2015年12月21日,调入监狱医疗监区。
2016年1月13日,该犯因病情加重,到辽宁省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2型糖尿病,甲状腺占位?慢性浅表性胃炎。期间又到大连阜康综合专家门诊细胞中心进行针吸、脱落细胞检验,提示诊断为:低分化腺癌。
罪犯张某某本人提出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该犯所属分监区、监区研究,申请对该犯病情做法医司法鉴定,经监狱研究同意到辽宁新康法医司法鉴定所做司法鉴定。2016年4月7日,监狱押解罪犯张某某到辽宁新康法医司法鉴定所做司法鉴定。2016年4月14日辽宁新康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1.II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2.高血压3级(很高危);3.腔隙性脑梗塞,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三(4)、八条之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分监区长焦XX在会上就罪犯张某某入监后的改造表现、患病期间配合治疗、病情鉴定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与会警察一致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随后,七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经研究同意分监区意见,建议依法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处。
监狱刑罚执行处收到监区呈报的相关材料后,立即会同监狱医院医生一起到医疗监区了解情况,并就该犯刑种刑期、入监后的改造表现和病情严重程度进行了深入的实地调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处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提请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意见。
监狱在落实保证人时遇到了问题,原保证人是该犯的五弟,监狱进一步审查时发现,该犯五弟一年大部分时间在山东日照经商,只有冬季时回黑龙江老家,不符合担任该犯保证人居住在同一市县的规定。监狱又找罪犯张某某本人谈话,掌握了解的情况是:一是该犯在家中排行老大,有五个弟弟,分别在黑龙江省铁力市双丰林场、哈尔滨、山东日照等地生活工作,多年没有联系;二是该犯1993年和前妻离婚(留一女孩,长期不联系,前妻于1994年病亡),1994年认识了现任妻子唐XX并在瓦房店市同居,1998年生一男孩。该犯常年在辽宁省瓦房店周边乡镇农村租房无固定住所,和现任妻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生的男孩无户口,经查找男孩不知去向;三是该犯现任妻子是其同案犯,于2011年先期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现关押在辽宁省女子监狱。
监狱办案干警在到瓦房店市与其现任妻子亲属联系无果后,电话联系其在黑龙江省的二弟,反复说明情况,商量解决办法。其二弟与办案干警反映他们兄弟几人认为罪犯张某某早年离家出走,对父母、兄弟、儿女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平时相互来往的很少,感情逐渐淡薄,甚至心生怨气,均不愿意接收,确定保证人一时陷入僵局。后办案干警经多方调查得知,其二弟张某某在退休前曾是铁力市XX农场干部,做他的思想工作相对容易些。办案干警不厌其烦地与其通电话,介绍罪犯张某某的病情、监狱为其哥哥治疗的过程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利用打亲情电话时机,让罪犯张某某和其二弟亲自交流沟通。经过不懈的努力,该犯的二弟张某某愿意担任保证人并履行相应义务。经审查,保证人张某某有固定住所和收入,具有合法的保证人资格。其余兄弟也同意出钱为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的治疗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保证人确定后,监狱办案干警委托黑龙江省铁力市司法局就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对所居住地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黑龙江省铁力市司法局认为辽宁省大连市监狱出具的罪犯张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齐全、规范,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
监狱刑罚执行处处务会综合罪犯个人申请、日常改造表现、病情鉴定、黑龙江省铁力市司法局意见及保证人情况等材料,作出了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认定刑罚执行处提供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报送辽宁省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院作出“罪犯张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呈报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会后,监狱刑罚执行处将提请材料、鉴定及病情材料分别装订成卷,连同《关于对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请示》、《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和其它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并将相关材料副本抄送辽宁省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7月13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书面告知了罪犯张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罪犯张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上签名,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交予罪犯本人。2016年7月15日,监狱办案干警押解罪犯张某某连同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与黑龙江省铁力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进行了交接,将相关卷宗和其它暂予监外执行材料转交至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由于前期细致有效的工作,移交工作非常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