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反目老宅纠纷引出法律援助与法院判决

2025-06-17 4956

【全文总结】

兄弟反目老宅纠纷引出法律援助与法院判决 案件发生于2020年,地点在贵州省湄潭县。当事人为同胞兄弟陈某勇和陈某明。陈某明将老房子卖给陈某勇,但未明确猪圈以上空地使用权归属陈某勇。2020年,陈某明在陈某勇的空地上种植树苗,影响其使用,且用椅子阻拦陈某勇家庭通行。经调解未果,陈某勇于2020年8月5日申请法律援助。因家庭经济困难,获准援助并指派法律工作者李某庆承办。经调查取证,2021年3月2日法院开庭审理。陈某明否认转让事实,但最终认可了陈某勇提供的证据。法院判决陈某明移除树木,保障陈某勇通行权,并承担诉讼费。

【案情简介】

陈某勇与陈某明,系同胞兄弟及邻里关系,陈某明将老房子卖给了陈某勇,并约定猪圈以上所有空地使用权全部属于陈某勇。2020年,陈某明在属于陈某勇的空地上种植了树苗,因影响陈某勇管理使用土地,其多次要求陈某明将树苗移除,但陈某明一直未同意。另外,陈某勇家庭入户需经过陈某明房屋边路道,陈某明经常用椅子拦断路道,阻扰陈某勇家庭车辆、行人通行。事情发生后,经亲友及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

为彻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2020年8月5日,陈某勇到贵州省湄潭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陈某勇家庭因子女读书欠债8万多元,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援中心决定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湄潭县兴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李某庆具体承办。

承办人李某庆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受援人。一是查看了相关证据和涉案土地现场;二是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村委会了解相关情况;三是调取了案件相关资料;四是书写诉状交由受援人确认签字后递交到湄潭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被告陈某明否认房屋及院坝转让使用事实,提出修建入户路是六家人投资投劳共同修建,原告家庭因外出务工,没有投资投劳,所以不能享有通行权。承办人协助受援人陈某勇向法庭出示了《购房合同》《关于仙某山村客某渡组村民陈某明占用原小组集体大路一事》的处理意见、《土地经营权证》《接出警记录》《村委会证明》和现场照片,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

通过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被告认可了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原告方考虑是亲兄弟,只要保障正常通行入户路,同意调解,被告方不同意原告意见,不同意调解。

2021年3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陈某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移除栽种在属于原告陈某勇、刘某英房屋边上的树木,不得妨碍原告陈X勇管理使用土地。(二)被告陈某明不得妨碍原告陈某勇通行,保障原告家庭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入户,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相邻关系土地使用和通行受阻的农村典型纠纷案件,是农村易激化矛盾、易引发治安事件的普遍问题。

本案中被告陈某明不讲诚信、不按村委会处理意见履行约定、不服从派出所处理意见、不顾及同胞兄弟利益、不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是造成矛盾的主要原因,受援人是支持子女上学造成家庭困难的典型社会弱势群体,承办人员立足案情实际,理清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主张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案在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努力下,依法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也普及了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