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刑满释放后盗窃案责任认定引争议 服刑人员罗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至2019年6月6日。罗某某于2017年1月12日入狱服刑,原定于2019年6月6日刑满释放。然而,刑满释放后的罗某某再次实施盗窃行为,引发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法院需认定其在刑满释放后的行为是否属于再犯,并确定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目前,双方对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尚未达成一致。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罗某某,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渝0112刑初15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罗某某于2017年1月12日送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改造,应于2019年6月6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重庆市永川监狱委托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罗某某进行社会评估。5月28日,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详细调查了解罗某某的家庭实际、社区影响、群众意见等情况后,出具评估意见认为:罗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2018年6月5日,罗某某就自己在认罪悔罪、尊规守纪、“三课”学习、生产劳动、生活卫生等五个方面改造情况进行总结,并向重庆市永川监狱提出假释申请。该申请经监区主管民警审核后提交监区集体研究。
2018年6月5日,重庆市永川监狱五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罗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积极履行罚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二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对罗某某提请假释。经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同意监区民警集体研究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6月22日,重庆市永川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罗某某假释案卷审查后认为:案卷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拟提请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6月22日,重庆市永川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评审会议,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作出同意对罗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6月28日止。公示期内,没有收到对罗某某提请假释的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随后,驻狱检察室出具意见认为:罗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的考核表扬等成绩符合规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
2018年7月2日,重庆市永川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对罗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和检察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罗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罗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遂作出同意对罗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重庆市永川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于2018年7月4日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裁定:对罗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