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协议后拍的照片能否成为证据 4S店质疑照片真实性引发纠纷

2025-06-17 8145

【全文总结】

购车协议后拍的照片能否成为证据 4S店质疑照片真实性引发纠纷 张先生在4S店保养车辆时看中一款新车并签订协议,取车时却发现并非心仪车型,协商无果后起诉4S店要求赔偿。4S店辩称协议已明确购买非该车型,且张先生提交的照片在协议签订后拍摄,地点亦非4S店。法院为查明事实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照片拍摄时间和位置。案件涉及购车协议效力、证据真实性及责任认定,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照片能否作为有效证据。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尚未明确。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位自驾游爱好者,他在一次例行保养车辆的过程中,看上了4S店的一款新车,很快与4S店签订了协议。不料取车当日,张先生发现,他要取的并不是他看中的那款,而是同系列不同型号的车辆。与4S店协商未果,张先生将4S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在法庭上,4S店辩称,张先生签订购车协议时,约定购买的就不是他所谓“看中的那款车辆”,张先生提交的拍摄有心仪车辆的照片也是在签订购车协议后拍摄的,拍摄地点不是该4S店。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要求提取张先生拍摄照片的时间及拍摄照片的位置。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SF/Z JD0400001-2014《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SF/Z JD0401002-2015《手机电子数据提取操作规范》、SF/Z JD0300001-2010《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302001-2015《图像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进行。

本鉴定使用电子数据检验工作站、手机大师-并行版V3(FL-900手机取证塔V3) V2.7.16301、Hash校验工具1.4.7、识慧图像处理系统6.0105、ACDSee Pro 6、Amped Authenticate7227等设备和工具进行检验。

在信号屏蔽环境下对检材手机进行数据恢复和提取,从中检出5张需检照片。

检验发现,5张需检照片的尺寸均为4000像素X2252像素,数据结构、文件头等未见异常,且拍摄参数与送检手机相符。对5张需检照片进行PRNU分析发现,5张需检照片与送检手机具有高相关性。

检验发现,5张需检照片的光强分布、色调分布合理;透视比例、景深关系合理;图像内容未见异常。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经综合分析,未发现5张需检照片经过剪辑处理。

检验发现,5张需检照片元数据中记载的创建、修改、原始时间显示日期均为2020年XX月XX日。

在5张需检照片的元数据中未检见GPS等定位信息。

鉴定人至被告经营场地,多角度拍摄该场地照片。

将5张需检照片中所摄场景与被告经营场地进行比较检验发现:除部分物品拆除或移位外,两者在室内结构、布置、灯具、地砖、装饰物及室外树木、路灯、配电箱等特征上存在诸多符合,详见特征比对表。

【分析说明】

5张需检照片元数据中记载的创建、修改、原始时间显示日期均为2020年XX月XX日。

经综合评断,5张需检照片中所摄场景与被告经营场地,两者特征的符合点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了同一场景特点,故5张需检照片拍摄于被告经营场地。

【鉴定意见】

(一)5张需检照片元数据中记载的创建、修改、原始时间显示日期均为2020年XX月XX日。

(二)5张需检照片拍摄于被告经营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