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电动车事故责任认定引争议 鉴定结果将如何影响赔偿

2025-06-17 2694

【全文总结】

无牌电动车事故责任认定引争议 鉴定结果将如何影响赔偿 2022年XX月XX日09时10分许,一辆未悬挂号牌不知厂牌电驱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鉴定,以确定该三轮车是否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中机动车的定义。事故责任、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尚未明确,鉴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后续处理。

【案情简介】

2022年XX月XX日09时10分许,一辆未悬挂号牌不知厂牌电驱动三轮车在某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办案机关委托本院对未悬挂号牌不知厂牌电驱动三轮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中机动车的定义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依据

参照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被鉴定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二)检验所见

车架钢印号为CF21******。

被鉴定车辆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被鉴定车辆蓄电池脱落,后轴中部安装驱动电机一台,电机号为60V650W 20210913814 30H AFY专用。被鉴定车辆使用电机驱动后轮,该车未配备脚踏骑行装置,不能实现人力骑行。

经测量,被鉴定车辆外廓尺寸(长×宽×高)约为295cm×100.5cm×123cm,其轴距约为189cm。

【分析说明】

根据检验所见,被鉴定车辆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1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的条款;符合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3.1.1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的条款。

【鉴定意见】

未悬挂号牌不知厂牌电驱动三轮车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中机动车的相关定义。

图1:车辆前观照 图2:车辆右观照

图3:车辆后轴驱动电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