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实际承包人被拒法律援助 工程款纠纷中的农民工权益如何保障 2021年7月,蒙城县王某华反映某电建集团公司承建的风电项目拖欠其工资150余万元,涉及45名农民工。经调查,王某华承包项目未签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工程款从600万变800万,山东某电气有限公司支付约500万后拖欠300余万,其中150余万为农民工工资。县法律援助中心因王某华不属于法律援助对象而拒绝其请求,但建议农民工单独申请援助以维护权益。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蒙城县王集乡村民王某华通过中国法律服务网“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反映某电建集团公司承建的国源蒙城50兆瓦风电项目拖欠45名农民工工资150余万元,请求给予法律援助。经上级部门转交,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与王某华取得联系,了解案件具体情况。2021年7月15日,王某华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接待并审查了相关案件材料。
据王某华陈述,其于2020年4月从山东某电气有限公司蒙城项目部承包了风力发电升压站建设工程项目,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0年4月双方口头约定施工款为600余万元,2020年8月双方又再次口头约定施工款为800余万元。工程建设期间,山东某电气有限公司陆续支付其材料、工资等费用约500万元,剩余约300余万元的工程款迟迟不与王某华结算,也不愿意进行项目审计。王某华承包的工程项目系山东某电气有限公司从许某电气公司分包,许某电气公司从某电建集团公司承包,因某电建集团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造成山东某电气有限公司未能及时与王某华结算,拖欠的300余万元工程款中有150余万元是农民工工资,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人数为45人。王某华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一份协议书显示,王某华以山东某电气有限公司蒙城项目部代表的身份与许某电气公司、某电建集团公司签订了工程款支付协议,王某华应为项目的实际承包人。
掌握上述情况后,县法律援助中心又与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取得联系,了解王某华反映的拖欠45名农民工工资的受理及调查情况。劳动监察大队反馈,未接到过该项目45名农民工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王某华反映的问题属于工程款纠纷。
王某华是工程项目的实际承包人,应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为此,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王某华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对象,其请求解决的是工程款纠纷,也不属于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因此不能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工程款中包含有农民工工资,为维护社会稳定,预防群体性信访案件的发生,及时为王某华释明了维权途径,建议王某华可以对45名农民工的工资进行统计和确认,由该45名农民工作为申请人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起诉王某华及上述公司,县法律援助中心将协助做好45名农民工的委托及诉讼代表人推荐等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本案中,王某华本人虽然也是农民工,但他同时又是项目包工头,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标准,其法律诉求是工程款纠纷,也不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及亳州市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规定,故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本案中,王某华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在以上11种情形之列,也不符合亳州市人民政府补充法律援助事项的规定,因此,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给予王某华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建议后,不予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