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遗产纠纷未了结 居住协议成空谈 法院如何断案引争议 2000年,朱某丈夫与其胞弟因继承权纠纷诉至法院,后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朱某丈夫享有房屋65%份额,胞弟享有35%份额,并无偿居住至2017年12月30日。协议签订后诉讼撤回。现居住期限已到,胞弟拒不腾房,朱某申请法律援助。
【案情简介】
2000年,朱某丈夫与其胞弟因继承权纠纷诉讼至法院。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由朱某丈夫享有涉案房屋的65%份额,由其胞弟享有35%的份额。并约定,由其胞弟无偿居住到2017年12月30日。协议签订后,朱某丈夫向法院撤回起诉。现协议约定的无偿居住期限已到,但胞弟仍占有房屋,不愿腾空。因此,朱某向浙江省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朱某提出的分割共有物的纠纷, 按《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及《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该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8、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的规定:“在《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将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遭受环境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以及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相邻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我省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因此,朱某要求分割共有物的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依法不给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