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无期徒刑背后一场因琐事引发的致命冲突 案件发生在2001年,地点为山西省大同市某饭店。当事人余某与某矿工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怀恨在心,随后用木棒猛击矿工头部,导致对方重伤不治死亡。经司法认定,余某对事故负全责,被判处无期徒刑。案件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未提及,但双方均认可余某的行为及后果。
【罪犯基本情况】
余某,男,1977年生,山西省大同市人,小学文化程度。余某自幼生长在农村,有一个哥哥,是家中老幺。2001年因琐事与同在饭店吃饭的某矿工发生纠纷,后怀恨在心,之后用木棒在其头上猛击,造成他人重伤不治死亡,被判无期徒刑。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余某身高1.57米,体格极瘦小、相貌猥琐,具有身体上的缺陷。根据犯罪心理学的精神分析理论分析认为:具有身体器官的缺陷、体弱、笨手笨脚、生长发育落后(比正常人迟缓)的人,很可能在与环境的关系中,产生一种自卑感。身体器官的缺陷一般是无法通过后天个人的努力改变,他会深深地隐藏在人的内心深处。从与余某的谈话中我们可以观察到,余某有较强的自卑感,缺乏自信心。在众人面前不自然,关键的时候容易紧张、恼羞成怒。且其法制观念淡薄,没有判断是非的能力,因纠纷打人致死,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