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无期徒刑减为二十二年刑期 引发法律程序争议 案件当事人阿某某,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文盲,原户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阿某某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1月30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1月18日,阿某某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满日期为2037年11月17日。案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犯罪事实、判决结果、服刑情况及刑期变更。案件责任认定明确,阿某某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在案件记录中未提及。双方认可情况也未详细说明,但可以推测阿某某对判决结果和刑期变更有所认可。
【案件基本情况】
阿某某,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以(2012)呼铁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1月14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30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1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满日期:2037年11月17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3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三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阿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阿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阿某某在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表扬7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经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阿某某对判决中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虽然未缴纳,但该服刑人员自2014年8月至2017年12月以来,共计消费1956.19元,月均消费47.71元,每月消费仅订购基本生活用品,家庭条件困难,一直无人接济,可视为无履行能力情形。综合考虑,阿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三监区集体合议认为,阿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阿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法制科认为,监区认定阿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阿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3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阿某某减刑建议进行评审,同意提请阿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5月15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提请阿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视频开庭审理,认为阿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7月20日依法裁定对阿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37年5月1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