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验收扣押80万 工程款纠纷引争议

2025-06-18 1759

【全文总结】

未验收扣押80万 工程款纠纷引争议 案件发生于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地点为西藏堆龙德庆区乃琼镇岗加亚组。当事人包括拉巴平措(承包人)和腾建强(施工方)。事故经过是拉巴平措将房屋修建工程承包给腾建强,签订施工合同后,工程主体结束但未验收,拉巴平措扣押了80万元工程款。腾建强因未结清款项导致拖欠民工工资,引发工人不满。责任认定方面,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赔偿金额为80万元,支付方式未提及,双方认可情况为未达成一致。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拉巴平措(男,40岁,西藏堆龙德庆区乃琼镇岗加亚组人)将房屋修建工程承包给

腾建强(男,47岁,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朱家村人),双方签订施工合同。该房屋造价210万元,工程主体结束后,房东拉巴平措以房屋未验收合格为由扣押承包人80万元工程款,腾建强因未在房东处结清款项而导致拖欠民工工资,工人情绪较激动。拉巴平措表示,房屋还未验收,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之前款项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剩余款项需等到房屋验收合格后才能结清。腾建强多次与拉巴平措协商,但未能协商一致。

【调查与处理】

收到调解申请后,乃琼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本案涉及拖欠民工工资,存在工人集体闹事隐患,故经镇人民调委会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巴珠、伊斯玛等人去调解。经乃琼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房东拉巴平措于2018年1月29日付给腾建强三万元,2月29日之内付给腾建强二十万元,剩余款项于房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之内付清。双方签下调解协议书,并承诺依照协议内容落实到位。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宗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交付定作物(或工作成果)及验收过程中,由于定作人实施验收行为不善而引起的关于定作物(或工作成果)质量争议的纠纷。定作人对承揽人交付定作物的验收不当通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质量问题;二是没有以书面的方式提出质量问题。 一.验收是定作人的义务 合同法中的验收,是指接收货物(或工作成果)的一方,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另一方所交付的货物(或工作成果)进行规格、质量、数量等方面检验,对符合约定的货物(或工作成果)予以接收的合同行为。从定作人的角度看,验收是定作人据以检验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否达到承揽合同预期的要求、保证其取得所需要的工作成果、从而实际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一种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验收是定作人的一项权利。从承揽人的角度看,定作人的验收是承揽人交付定作物(或工作成果)以取得预期报酬、实现其订立合同目的的前提,定作人的不验收行为,会妨碍承揽人利益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验收又是定作人的一种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的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显然,《合同法》是将验收作为定作人的一项义务来进行规定的。定作人的验收义务实际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检验工作成果,二是受领工作成果。两者是密不可分的,前者是前提,后者是结果。但国内多数学者把该条后一部分仅仅理解为是定作人的“接受(或受领)工作成果的义务”实际上是不全面的。因为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是有前提的,即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只有在经定作人检验后,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应当予以接受,否则定作人有权拒绝接受该工作成果,故检验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原《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只强调了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的方面;而《合同法》则改为“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显然,《合同法》更强调了“验”与“收”两个方面。

二.检验工作成果

定作人在实际收到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时,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检验。检验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在内容、质量、数量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定作人提出的技术要求,以此作为定作人决定是否受领该工作成果以及合同双方进行结算、定作人支付报酬的依据。

检验工作成果涉及这几个方面的问题:

1.检验的方法: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可以采取全面检验、抽样检验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法,也可以报送权威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2.检验的标准:通常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进行检验;对于某些工作成果属于国家有强行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则必须以该强行性规范作为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检验。

3.检验的时间:检验工作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时间,能够即时检验的,应当在承 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进行检验,对于不能及时检验的,则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什么是“合理的期限”法律并无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对于需要经过安装、调试才能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在六个月的质量异议期内进行。

4.检验的地点:检验地点由双方约定,如在承揽人的工作地或在定作人的所在地。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检验一般在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进行。

5.检验结果的通知:定作人能过检验发现定作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承揽人,未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在发现数量或质量不符的三十日内通知承揽人。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发展,农民的收入不断增加,掀起了一股建房热潮,人们或把旧房拆除建新房,或者翻新加建。但就农村, HYPERLINK "http://www.64365.com/zs/" o "法律知识" "http://www.64365.com/zs/_blank" 法律知识普及并不到位,很多农民在签订 HYPERLINK "http://www.64365.com/baike/jfht/" o "建房合同" "http://www.64365.com/zs/_blank" 建房合同时并不在意,以至于导致了建房合同纠纷的频起。随着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进入我区,农村建房中外地承包者增多,由于一些外来施工人员缺乏相应的施 HYPERLINK "http://www.64365.com/baike/gz/" o "工资" "http://www.64365.com/zs/_blank" 工资质,导致因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工程交付等环节问题的频发,进而引发一系列损害赔偿及违约诉讼。通过此案的办理,可以起到加强宣传引导,规避法律风险的警示作用,以此案为列,广泛的提醒农民建房时要找有资质或技术、设备较为完善的施工队伍施工。同时,对于我们司法行政部门也提出了一个工作要求,那就是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农民建房签订施工合同的指导,针对当地农民自建楼房、自建厂房过程中存在问题,尽快制定出农村建设施工合同标准文本,以规范农村建房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各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