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进校园引发热议 校园安全责任如何界定

2025-06-18 6279

【全文总结】

普法进校园引发热议 校园安全责任如何界定 2017年10月10日至25日,重庆市巴南团区委在重庆工业管理职业学校、重庆工程学院和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举办3场“普法进校园”活动,由西南政法大学、巴南区公安分局的法学专家和普法志愿者围绕“民法与我们的一生”“反校园暴力”“防范校园欺诈”等内容进行宣讲,并与学生进行现场交流。活动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QQ群、微信群等渠道进行宣传,但未提及具体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等案件相关信息。

【活动概况】

为充分发挥法学专家、学者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推动“七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2017年10月10日—25日,重庆市巴南团区委在重庆工业管理职业学校、重庆工程学院和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连续举办了3场以“宣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观念”为主题的“普法进校园”活动,来自西南政法大学、巴南区公安分局的法学专家和普法志愿者,围绕“民法与我们的一生”“反校园暴力”“防范校园欺诈”等内容进行宣讲,与青年学生进行现场交流,并就大家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解疑释惑。活动期间,巴南团区委通过“青春巴南”微信公众号、巴南共青团官方微博、QQ群、微信群开展了宣传报道。

【重点宣传内容】

1.涉及胎儿的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未成年人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父母的监护资格可以取消吗?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4.见义勇为者有无法律风险?有何权益?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还规定,在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的行为,帮助他人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为此产生的费用。

5.什么是校园暴力,有何特征?校园暴力涉及哪些犯罪?

校园暴力是指行为人在校园内或校园附近对老师或学生以暴力的方式实施的侵害行为。校园暴力发生的场所是在学校或学校附近,行为的一方是老师或学生,一般需要达到暴力的程度,而且需要是侵害行为。校园暴力会涉及到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名。一般故意伤害罪要求轻伤以上,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有轻微伤就可能构成犯罪,参与打群架、随意殴打他人,只要导致轻微伤的发生,往往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6.怎样预防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的预防措施归根结底是想办法去规范人的行为。从宏观上来讲,大体上让一个人去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有两种原因,一是基于内心真实的情感去主动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另外一种就是基于宗教信仰、法律、暴力、舆论、一些理论思想去影响人们去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杜绝校园暴力,可以通过法律、学校的校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通过舆论宣传去引导人们从事良善行为;可以通过传统文化的宣传教育去引发人们内心的向善情感,进而去从事善良的行为。

7.什么是校园贷?校园贷有哪些种类?

校园贷又称校园网贷,是指一些网络贷款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在校大学生仅需提供学生证以及身份证等证件即可在各类网络金融平台办理的贷款。校园贷的对象是在校大学生。校园贷包括:有电商背景的电商平台,例如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蚂蚁花呗、京东校园白条等;消费金融公司,例如趣分期、任分期等;P2P网贷平台,用于大学生助学和创业;线下私贷,例如民间放贷机构等高利贷;银行机构提供的校园产品。

8.民法对高利贷怎么处理?

按法律相关规定,年利率在24%以内,是司法保护区,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这一利率,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法院予以支持。24%到36%之间,是自然债务区,法律不予保护,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法院不予保护。但如果债务人已经按照该利率支付利息,又到法院以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为由要求对方返还,法院也不予支持。超过36%的部分,是无效区,即使当事人之间约定了该利率,该约定也无效,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按照该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债务人已经按照该利率支付利息,到法院以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要求对方返还的,法院予以支持。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普及了法律知识。通过本次活动,使广大青年学生进一步加深了对《民法总则》等法律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的理解,进一步普及了法律知识,营造了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是回应了社会热点。针对“该不该见义勇为、校园暴力、校园贷”等当前社会热点和青少年及学生家长普遍关心的话题,进行了深入解读,分析了现状,查找了原因,提出了建议。

三是增强了法治意识。通过鲜活的案例和相应的法律解释,使青年学生知道到法律允许什么、禁止什么,增强了法治意识,从而引导他们自觉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