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欠条成定论 法院判决老板夫妻共担543万欠薪

2025-06-18 5475

【全文总结】

工资欠条成定论 法院判决老板夫妻共担543万欠薪 2015年7月,广东中山正某公司被曝拖欠员工工资约80万元,人社局介入后要求企业支付,但最终仍拖欠54万余元。员工起诉至仲裁被拒,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遭法院驳回。后经法律援助,律师巧用《工资表》作为欠条证据,在法院审理中追加老板张某某及其前妻田某为共同被告。法院最终判决正某公司支付欠薪54万余元,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老板拒不履行,张某某被抓后主动支付了全部欠款,纠纷圆满解决。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16日,广东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升分局(下称“中山市人社局东升分局”)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中山市正某锁业有限公司(下称“正某公司”)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后经调查发现,正某公司拖欠农某某等员工2015年5月至8月工资共约800027元。2015年8月4日,中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中人社监字〔2015〕第105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正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前支付农某某等员工2015年5月份的工资;2015年8月31日又作出中人社监字〔2015〕第1052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正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前支付农某某等员工2015年6月到8月份的工资。后正某公司在中山市人社局东升分局的督促下,变卖了公司设备并于2015年9月7日支付了部分工资,但仍还拖欠农某某等94名员工工资共约543494元。2015年9月后,正某公司与农某某等员工在“工资表”上共同签章确认了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

2015年8月18日,农某某等人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要求正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仲裁请求。2015年9月21日,中山市劳动仲裁委以劳动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处理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农某某等人的请求。

2016年3月22日,中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人社监字〔2015〕第10522、1052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2016年4月18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2071行审429-430号《行政裁定书》,以申请不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为由,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至此,追索劳动报酬陷入僵局。

在中山市人社局东升分局、中山市东升镇工会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农某某等94名员工于2017年6月22日向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广东省中山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追索劳动报酬属于免交经济困难申报情形,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于当日决定提供民事诉讼代理方式的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省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胜兰、许勇、张继涛代理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研究了相关资料,经分析法律风险,考虑正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下落不明,正某公司仅有部分查封设备未处理的实际情况,承办律师认为通过司法判决及执行是追索劳动报酬的可选途径。2017年7月到8月、11月,承办律师代理农某某等94名员工起诉至法院,提出要求正某公司立即向农某某等94人支付工资543494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为避免法院以未经劳动仲裁前置为由对本案不予实体审理,承办律师多次与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沟通关于仲裁期间和劳动仲裁前置等相关事宜,提出正某公司盖章的“工资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的“工资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承办律师要求法院直接按普通民事诉讼受理,无需进行仲裁前置。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接受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未直接驳回农某某等94人的起诉。同时由于正某公司是张某某名下的一人有限公司,张某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张某某应当对正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又由于张某某与田某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