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反被罚 千元罚款引争议 工人维权获支持

2025-06-18 7617

【全文总结】

拖欠工资反被罚 千元罚款引争议 工人维权获支持 陈某2019年4月在遂宁某环保公司做工,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并口头承诺涨薪挽留。9月公司以操作失误为由罚款陈某,陈某遂离职并申请法律援助。律师通过收集证据证明工资、加班费及社保问题,公司新证据与前期陈述矛盾。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工资及加班费,并补缴社保。

【案情简介】

陈某,男,50岁,农民工,长期从事机修工作,工作经验丰富。2019年4月,陈某受聘于遂宁某环保公司做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相关劳动内容,陈某岗位是机修工。因该公司在经营中遇到瓶颈,陈某从4月进厂到9月离开时,公司一直未给陈某发放工资。陈某每次催要时,公司均承诺会发放工资,让其放心工作。后因公司一直拖欠工资,很多员工相继离开。公司为了留住员工保证生产,便口头承诺每月给陈某涨工资,以挽留其做工,陈某理解公司难处,便继续在公司做工。2019年9月,公司以陈某工作操作失误导致钢绳断裂,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给予陈某大额罚款处罚通知书,要求陈某赔偿公司损失。陈某认为,本该发的工资未发,反倒要赔偿一笔款,且钢丝绳断裂系摇控器设备故障造成。陈某一气之下,便给公司邮寄了不服公司给予罚款决定和公司未发放工资的通知书,而离开了该公司。

2019年9月24日,陈某向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表示希望公司给付其五个月工资、加班工资以及缴纳社保费用,同时不同意公司对其罚款决定。船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审查了陈某申请,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四川省法律援助程序细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四川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俐蓉办理该案。

承办律师接到该案指派后,立即与陈某联系,详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细节。结合陈某的陈述和收集到的《劳动合同书》《员工考勤记录册》等相关证据,承办律师总结出几个焦点:1.关于陈某工资问题。陈某称其本人从未见过工资单,未领取过工资。涨工资是公司车间组长报分管副总审批了的,已电话联系公司副总说明此事并得到肯定回答,并对此电话进行录音保存。2.关于加班时间问题。因公司有车间监控视频,但企业不愿意提供。经反复到公司索取考勤记录册,获得加班时间证明。同时,为充分证明工资数额问题及加班时间问题,承办律师联系到陈某的同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3.关于社会保险问题。从社保局相关系统调取查明。4.关于陈某向公司发出的通知效力。因其内容未明确说明是因公司未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原因才解除劳动合同的,故存在着争议,很难获得经济补偿金,特向陈某释明。待证据收集完毕,承办律师与陈某于2019年10月14日到船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定于2019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中,船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因陈某不愿意接受调解,于是仲裁委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某环保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工资单、旷工制度、处罚记录通知书、有陈某签字的员工安全知识培训测试、购买钢绳的发票收据等。这些证据与陈某前期的部分陈述差异较大,承办律师及时向陈某核实相关情况,调整举证、质证、代理意见:1.关于安全培训。据陈某回忆,是公司在他们离开前一天叫他们签字,具体不清楚什么内容。这明显是公司为规避未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的法律责任,而临时叫员工补充签字确认的,签字时间在事故发生之后。2.关于工资数额。公司坚持认为陈某的工资为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金额(1650元),承办律师请求仲裁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详细询问了工资实际支付是否为劳动合同书中所述。经证人证实,工资实际支付数额要高于合同书中的数额。证人是一名普通员工,每月3500元,陈某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机修工,其工资理应高于普通员工工资。陈某与公司副总通话录音也能证明公司承诺涨工资是4500元。3.关于公司是否要求员工加班以及是否支付了加班费。员工考勤记录册里明确了加班时间,证人也证实了加班事由。4.关于给予陈某罚款处理,不予认可。经证人证实,事故原因是由于控制车间设备的摇控器常出故障,员工多次反映,公司不愿更换设备才导致事故发生,与员工本人无关。

综上,某环保公司已承认未向陈某支付工资事实,只是在支付金额上存在争议,根据上述证人、证据足以证明陈某应获得的工资数额。同时,企业给予陈某的罚款处罚不合情理,不应逃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承办律师意见代理得到仲裁委采纳,2019年11月28日,船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1.由某环保公司支付陈某工资9587.68元;2.由某环保公司支付陈某休息日加班工资3862元;3.由某环保公司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陈某完善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9月20日工作期间社会保险,具体缴费金额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个人缴费部分由陈某承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现实中发生较为频繁的劳动争议案件,这类案件法律关系看似简单,但证据收集、实际办理中却有很多困难,也较为复杂。对此,案件的承办律师梳理出办理此类案件的一些思路,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一,明确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诉求。如何时到何地参加工作?上班时间多长?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报酬是多少、休息休假如何约定?岗位是什么?是否进行了加班?加班是否进行签名确认?加班的金额是如何约定?是否进行员工入职前公司制度、岗位技能培训等等。

第二,对现有证据进行分析,以及根据个案特性收集需要补强的证据。收集工资、加班费支付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书、加班记录、证人证言、录音等相关证据。收集公司罚款不合理的相关证据。如能证明事故发生经过的证人证言、公司罚款通知书是否违背法律规定的法律法规等。受援人不属于旷工的证据。分析受援人邮寄的通知书内容是否构成解除劳动关系,进而确定是否获得经济补偿费以及不存在旷工问题。

第三,通过庭审证据分析,总结双方争议点,进行法律分析。根据双方证据进行合理性、合法性逻辑分析,找出争议点。公司想通过克扣员工的工资以达到不支付的目的。员工到公司的目的是通过劳动获取报酬,而不是无偿的提供劳动。受援人进公司半年来,公司对其工资分文未发,反而以受援人违反制度为由给予罚款,其最终目的也是想克扣受援人工资。本案中,受援人履行了劳动义务,承办律师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了公司未支付工资和加班费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