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双目失明社区矫正对象廖某的监外执行争议法律与人道如何平衡 案件主要内容涉及社区矫正对象廖某,男,1963年10月出生,户籍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廖某于2008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由于双目失明,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自2018年12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案件目前未提供具体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等详细信息。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廖某,男,1963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2008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因双目失明,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决定,自2018年12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掌握实情,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
矫正伊始,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廖某初次接触后发现其由于双目失明,家庭条件困难,思想负担相当重,觉得全部人都用异样的眼光看他这个“怪人”,对抗亲情、拒绝友情。按照个别化矫正的原则,石门县社矫局从廖某犯罪性质、刑期长短、矫正难点、目标任务等方面综合考虑,组成了以廖某的父亲、村组干部、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为其量身定制了矫正方案。一是实施分类管理。因廖某系暂予监外执行对象,需进行眼角膜移植手术。司法所为其申请了免教育、免劳动、住院期间免报到,依托村居矫正小组人员和家庭成员加强监管。二是强化教育和思想疏导。加强法治教育,促使其知法懂法并逐步认识自身犯罪的危害性,同时对其实施心理矫治,使其重拾生活信心。三是加强实地走访帮扶。司法所所长及村治调主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走访,掌握其日常思想动态,及时调整矫正措施,确保矫治效果和矫正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多措并举,开展针对性教育帮扶
工作人员在日常教育和走访交谈中发现,廖某通过教育虽然能反省自身过错,但心理上仍凸显焦虑和自卑情绪,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个别教育鼓励廖某将接受社区矫正当做重塑自己的机会,平时多听听广播电视,丰富自己生活和法律知识,多参加村居活动,扩展人际关系,并对其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利用一些在受严重打击后仍振作精神重新做人的社区矫正对象典型个案开导他,鼓励他作为其父亲唯一的依靠,要和父亲共同撑起一片天空,重拾生活信心。
2019年,廖某进行视网膜移植手术,但仍系视力一级残废,也只能靠手摸索着做一些家务。司法所得知这一情况后,第一时间将其情况反馈给村委会后,协调村委会积极申报,及时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司法所还为其申请了乡政府临时救助款,缓解了廖某的燃眉之急。为增加家庭收入,廖某和父亲在自家后山养殖起了土鸡,但是由于缺少销售渠道和受疫情的影响,廖某养殖的土鸡大量滞销。司法所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以及县司法局报告,希望获取一些销售信息。石门县司法局党组研究决定,向全局干部职工发出倡议,按照自愿原则向其购买土鸡,全局干部职工纷纷伸出援手购买并帮助其推销养殖的土鸡,仅仅两天就销售土鸡一百七十余只。
三、效果明显,重拾信心回归社会
实施心理干预和教育帮扶后,廖某逐步重拾生活的信心,多次主动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要认真改造,并能正确看待生活中的苦与难,积极生活,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在一次集中教育交流中,他这样讲述到:在我接受矫正的过程中,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帮助我申请低保和救助,支持我创业,销路不好还帮我寻找销路,让我重拾生活和生存的信心,这使我认识到法律是客观公正的,社会是温暖的,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是尽责友善的,我非常感激,也感到生活有了新的奔头。今后我会更努力工作,以更好的工作成绩来回报社会。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听了廖某的口述之后,激励他要利用党和国家的帮扶政策,充分发挥才智,搞好养殖,自立自强,争取如期解除社区矫正,让其父亲过上好日子。
入矫两年来,通过开展以情感召、解困救助等教育帮扶工作,廖某发生了明显的转变,思想上也不再表现出自卑,生活态度更加积极了,并主动参与村居、司法所组织的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也愿意和邻里交流了;心态和性格较之前发生巨大的转变,从抵制矫正到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制度,主动服从日常监管;遇事暴躁的情况得到基本遏制,能较好地把握自己的感情和心态,对自己所犯之罪也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从内心感知到了犯罪行为的危害。同时,逐步拾回了生活的信心,树立了重新做人的勇气,再次扬起了生活的风帆。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教育帮扶贵在精准,重在有效。社区矫正对象系心理问题的高发人群,其犯罪所带来的内疚感、工作与家庭的变故、家人朋友的冷落以及接受社区矫正初期的不适应和压力等因素,都可能造成心理问题,如果不及时重视,不仅会影响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效果,还可能激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及执行地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等规定,依托基层党委政府、村(社区)建立了合适的矫正小组和有力的帮扶网络,鼓励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并开展针对性的心理矫治和解困帮扶,有效地培养了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也帮其矫正了行为恶习,修复了社会关系,重塑了健康人格,重拾了生活信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