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犯罪是法律漏洞还是故意挑战

2025-06-18 2879

【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犯罪是法律漏洞还是故意挑战 2017年3月,程某因盗窃罪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至2017年11月16日。案件主要内容涉及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的行为,引发了对缓刑制度有效性和犯罪分子监管问题的讨论。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及事故经过未详细说明,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也不明确。此案件暴露了缓刑期内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影响。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程某,男,1995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月3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程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巢湖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巢湖市司法局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委托函后,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程某的情况进行走访核查。经查实,程某长期固定居住地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且程某本人明确表示无回巢湖市居住的意愿。后经巢湖市司法局研究决定,将程某社区影响评估有关材料退回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2017年1月19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程某拘役四个月。程某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其无法提供其连续在北仑区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宁波市北仑区司法局未对其进行社区影响评估。

2017年2月13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巢湖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鉴于程某及其亲属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保证程某将长期居住在户籍地巢湖市。巢湖市司法局组织对被告人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再次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程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月20日,经巢湖市司法局研究,制作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于2月21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反馈。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程某接收情况

2017年3月22日,巢湖市司法局收到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程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3月22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7年3月22日,程某到巢湖市司法局报到。巢湖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向程某宣读了《社区服刑人员须知》,让程某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日常学习监管规定。

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给程某办理了手机定位,并告知其手机定位有关规定,促使其形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在心理矫治室为程某提供了心理咨询,并进行心理疏导;在警示教育室观看了近年来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的相关案例教育片。随后,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带领程某参观了矫正中心的监控室,详细说明日常监管措施。当日,程某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接到巢湖市司法局通知后,及时为社区服刑人员程某制定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程某父母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职责分工明确、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促使程某更好地遵纪守法、遵守日常监管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程某父母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程某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有关社区矫正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明确身份,知晓法律,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同时,也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

【小结】

社区矫正实践中,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与户籍地时常出现不一致情况,给社区矫正衔接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本案中,在对待程某的社区影响评估及接受环节,巢湖市司法局从切实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安全角度,严把入矫第一关,认真做好两次调查评估工作,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入矫教育和宣告工作至关重要,这对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明确身份定位,遵守社区矫正制度规定,自觉接受矫正打下很好具有基础性作用,更有利于其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