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再陷囹圄,盗窃罪犯张某某的二次审判引发社会关注

2025-06-18 2972

【全文总结】

刑满释放后再陷囹圄,盗窃罪犯张某某的二次审判引发社会关注 案件发生在2015年9月18日,当事人张某某,男,1977年1月出生。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附带民事赔偿33446元。刑期自2015年9月18日至2018年3月17日,2016年4月18日交付执行。事故经过涉及盗窃行为,具体细节未详细披露。责任认定明确,张某某需承担盗窃罪的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赔偿金额为33446元,具体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未在提供的信息中明确说明。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1977年1月出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附带民事赔偿33446元。刑期自2015年9月18日至2018年3月17日,2016年4月18日交付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张某某所在监区以其在服刑考核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对其减刑六个月。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该犯在服刑期间附带罚金6000元已积极履行,但未履行民事赔偿33446元,张某某未通过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来减轻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精神损伤和经济损失,因而不能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释【2016】23号《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该犯未能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时应从严把握。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12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因罪犯张某某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且张某某未能提供个人家族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以证实其无能力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从张某某狱内的收支明细看,其服刑期间往来钱款较多,月平均消费额高于狱内一般水平,有一定的赔偿能力,服刑时间不足二年,依法不予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