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鉴定争议事故伤残等级谁来定

2025-06-18 2148

【全文总结】

骨折鉴定争议事故伤残等级谁来定 2018年8月17日,李XX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左前臂、右踝部骨折。2019年10月16日,XXX委托安徽XX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但被告方对此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目前,XX市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李XX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重新鉴定。李XX于2018年8月27日接受手术治疗,2018年9月18日出院,2019年7月29日再次入院取出内固定物,但被告方建议不取出右距骨骨折处的内固定螺钉。案件涉及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双方对伤残等级鉴定存在争议。

【案情简介】

整理鉴定材料知悉:2018年8月17日,李XX因交通事故受伤。2019年10月16日,XXX委托安徽XX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三期”予以鉴定,被告方对此次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等有异议,特申请重新鉴定。现由XX市人民法院委托我机构对XXX的伤残等级及“三期”予以重新鉴定。

蚌埠市XXXX医院住院病历:

李XX,女,60岁,入院日期:2018年8月17日,住院号:XXXXXXX,因“车碰伤左前臂、右踝部肿痛畸形活动受限2小时余”入院。检查:左前臂远端、右踝部肿胀畸形,触痛阳性,可以触及骨擦感。X线片示:左桡骨远端、右距骨骨质连续性中断,明显移位,右外踝骨片剥离。诊断:左桡骨远端骨折,右距骨骨折,右外踝骨折。于2018年8月27日行“左桡骨远端骨折、右距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恢复顺利,于2018年9月18日出院。

于2019年7月29日再入蚌埠市XXXX医院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右距骨骨折处内固定螺钉不易取出,建议不取。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我们于2020年8月26日在安徽仁济司法鉴定中心对XXX进行了检查。神志清楚,查体合作,对大切题。左手掌部、右内踝部可见皮肤疤痕,愈合良好。腕关节活动度:桡偏:左40°、右45°,尺偏:左35°、右50°,掌屈:左55°、右65°,背伸:左60°、右75°。踝关节活动度:背屈:右-5°、左15°,跖屈:右35°、左65°。

阅片:2018年8月17日左腕关节正侧位片示(01738272):左桡骨远端骨折,断端移位。2018年8月18日CT片示(01738556):右距骨骨折,移位明显,右外踝骨折。2018年8月28日X线片示(01742772):左桡骨远端骨折钢板螺钉内固定中,位置良好。右距骨骨折处可见螺钉及克氏针内固定中,位置尚可。2019年8月1日X线片示(01882266):左桡骨远端内固定物已取出,骨折愈合良好,右距骨仍可见螺钉在位,骨折愈合尚可。

【分析说明】

1、被鉴定人李XX于2018年8月17日因交通事故致伤。经检查及影像学资料显示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右距骨骨折,右外踝骨折。左桡骨远端、右距骨骨折处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现左桡骨远端内固定物已取出,右距骨骨折处内固定物仍在位。现检查见左腕关节活动度功能丧失为19%,右踝关节功能丧失为73%。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0.6.11)条款“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之规定,被鉴定人XXX左腕部的损伤未达到伤残最低标准。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0.6.12)条款“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之规定,被鉴定人XXX右踝部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2、被鉴定人李XX于2018年8月17日因交通事故致伤,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右距骨骨折、右外踝骨折。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标准第10.2.5.b)条款、第10.2.15.a)、第10.2.17.c)条款和附录A4条款规定,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其误工期为24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李XX左腕部损伤未达到伤残等级最低标准,右踝部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2、被鉴定人李XX此次损伤的误工期为24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