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责任下死亡赔偿纠纷赖某是否该再付赔偿金引争议

2025-06-18 8158

【全文总结】

同等责任下死亡赔偿纠纷赖某是否该再付赔偿金引争议 2015年10月27日晚,赖某驾驶小轿车与蹲踞的行人左某相撞,导致左某死亡,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后,赖某支付2.5万元处理丧葬事宜,但左某家属多次协商死亡赔偿金未果,最终通过调委会调解。2015年12月27日,调委会受理此案,但赖某是否应再支付赔偿金仍是争议焦点。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7日晚21时许,驾驶人赖某驾驶小轿车沿兵团第七师129团某路口由西向东行驶,与在道路上蹲踞的行人左某相撞,造成左某当场死亡、赖某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镇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赖某拿出2.5万元交由左某的家属,用于丧葬事宜。左某家属多次找到赖某协商死亡赔偿金无果。无奈之下,左某家属找到129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经过多次做工作,赖某同意来到调委会对此事进行调解。2015年12月27日,调委会正式受理此案。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向左某家属了解了案情经过,查看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丧葬费发票等证据后,又向赖某了解案情,对此案事实有了基本的了解。

在调解之初,左某家属情绪不稳定,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其不公。调解员耐心向其讲解责任认定的依据,帮助其分析利害,消除他的抵触情绪。然后,左某家属提出了18万元的赔偿要求,其中包括了左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来操办丧事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而赖某则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交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左某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无法接受。

调解员耐心地做左某家属工作,向其讲明,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一定的赔偿是没有问题的,但不能漫天要价。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赔偿项目对赔偿金额进行了逐一测算,同时赖某详细讲解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陈述了赖某应该对左某进行赔偿的充分理由,同时劝导其积极理赔,争取对方的理解。调解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谈法律的方式,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共识,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除赖某先行支付的2.5万元外,赖某向左某家属再支付10万元。但由于赖某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左某家属同意赖某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事人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此案中左某家属对左某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期望偏高,是此案调解的难点。

1.八旬老人的死亡赔偿金究竟该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此案中,死者左某已经81岁,死亡赔偿金应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5年计算。

2.左某家属索要亲属操办丧事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等是否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本案中,死者左某从老家来了五名亲属,居住了近一周时间才陆续返程。左某家属将这些费用全部纳入到索赔金额中来是不合适的。经协商,赖某赔偿了三名亲属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是比较合理的。

调解员经过依法测算,耐心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