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误与巨额违约金一场建筑合同纠纷的背后真相

2025-06-18 2651

【全文总结】

工期延误与巨额违约金一场建筑合同纠纷的背后真相 案件发生于2018年8月25日,当事人为发包人A和承包人B,涉及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后续补充合同。合同约定由B承建A的厂房,原计划工期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后因补充合同及协议变更,竣工期限多次调整至2019年4月30日及3月31日。合同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验收、工期延误责任及违约金有详细约定,其中违约金按万分之五计算。2019年5月17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同年6月5日双方达成结算协议,调整后的工程款为5053636元,已支付357万元,应付工程款1215954.20元。责任认定方面,双方对工期延误及违约金存在争议,但最终工程已验收合格。赔偿金额为1215954.20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双方对结算金额达成认可。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5日,申请人A作为发包人、被申请人B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B承建A厂房,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9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3月2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00天;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包括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的内容、时间及形式;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验收程序、工期延误责任、质保金等做了详细约定。2018年8月28日,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对施工承包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承包人验收通知义务、发包人组织验收义务、竣工资料提交等进行了细化及补充,对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工程期限、工期延误违约金进行了变更。其中工程总造价变更为510万元;开工日期变更为2018年9月5日;关于竣工期限及工期延误违约金变更为:第3款约定“本工程于2019年2月2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第4款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本补充合同工程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第十条第4款约定“乙方施工完毕后,应向甲方书面提出竣工通知书,甲方接到书面竣工通知书30天内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如因甲方原因超出该日期,应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甲方应支付工程验收合格后的相应工程款”。2019年2月28日,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签订《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对合同工期、违约金再次进行了变更,约定“本工程于2019年3月31日前初检合格(甲方能搬运设备进厂房内)”,第2条约定“本工程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并合格”。第3条关于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提交约定“乙方施工完毕后,应向甲方书面提出竣工通知书,甲方接到书面竣工通知书30天内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乙方负责整理各种竣工技术资料,提交行业规定的全套竣工资料;消防、气象、沉降观察点、宕渣密实度的竣工资料(检测报告)由乙方办理”。2019年5月17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6月5日,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达成《易铸项目工程结算单》,约定:现因国家政策改变,增值税率改为9%,合同工程变更为5053636元,截止2019年5月29日已支付工程款357万元,补充合同中扣除15000元(玻璃窗),剩余工程款1468636元(含252681.80元质保金),本次应付工程款1215954.20元。另查明,申请人A工程款(质保金除外)已付清。

【争议焦点】

1.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协作义务的责任承担。

2.工期延误的举证责任及责任承担。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B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A提交符合诸暨市城建档案馆存档要求的工程技术资料、竣工图纸等竣工资料,其中竣工图纸及竣工图电子文档各六套。

二、被申请人B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A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19300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