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合同无公章 工程款纠纷法院为何驳回诉求

2025-06-18 5823

【全文总结】

无合同无公章 工程款纠纷法院为何驳回诉求 2014年3月,某集团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某集团公司承建物流园项目。2014年4月,李兰某分包水电安装工程。2017年1月19日,项目负责人王某某与李兰某结算工程款122.4万元,其中欠款72.65万元。李兰某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违约金,某集团公司称无直接合同关系,某物流公司称与李兰某无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因缺乏书面合同、付款凭证及公司印章,驳回诉求。李兰某上诉,二审法院仍维持原判,但某物流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审核验证定案单显示该工程已获双方审定。最终,法院认定李兰某举证不足,驳回诉求。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石家庄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与河北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某集团公司承建某物流公司的“河北某物流园”项目19-22#楼的土建、安装工程,该合同落款处某集团公司一方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有经办人郎某某和王某某签字。

2014年4月,李兰某分包了上述工程中的部分水电安装工程。工程完工后,2017年1月19日,王某某作为某集团公司该项目负责人与李兰某对承包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结算单载明“河北某物流园恒信五金城19#20#22 #楼水电安装工程结算如下:总款1224000元,已付49.75万元,欠款726500元”,结算单有结算人王某某、水电班组负责人李兰某、证明人邵某某签字,没有某集团公司的签章。

某集团公司未给付李兰某工程款726500元,为此,李兰某诉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某集团公司、某物流公司给付李兰某工程款726500元;2、某集团公司、某物流公司给付李兰某上述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自2017年1月19日至起诉之日为5004元);3、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由某集团公司和某物流公司承担。

某集团公司反驳意见,李兰某与其不存在直接的施工关系,双方之间无施工合同确认承包事实,其未给付过李兰某任何款项,也未出具任何欠款手续,李兰某起诉无事实依据,应驳回诉求。王某某欲从公司承揽部分工程,郎某某邀请王某某与某物流公司共同洽谈,故在《工程施工合同》尾部有王某某的签字。王某某系承包我公司工程的人员,并非公司职工,更非项目负责人,也不是代表人。结算单没有单位公章,没有相应的承保合同来确定总价款、施工范围、施工事实、已给付款项的相应凭证予以辅证,以此来主张欠款数额不能成立。某物流公司的反驳意见,某物流公司与李兰某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李兰某起诉其主体不适格。某物流公司已不欠某集团公司任何款项,而且已超出支付,应驳回对其诉求。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兰某仅出具个人署名的结算单,没有施工中的证据证实施工的事实,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施工合同有关的约定内容,也没有付款凭证证实相互之间存在付款事实。在李兰某的证据中,没有有关某集团公司及某物流公司的单位印章,不能确定系公司行为。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驳回了李兰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