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围墙外土地权属争议 公证保全证据引关注

2025-06-18 2575

【全文总结】

小区围墙外土地权属争议 公证保全证据引关注 2016年5月18日,石家庄市长安区某小区业主路某某因认为南侧围墙外地块应为小区共有用地,委托公证处保全专业测绘机构测量证据。经公证员告知法律规定,确认路某某作为业主有权主张土地使用权,但最终归属需法院裁决。5月19日,公证处完成证据保全公证,包括现场影像记录及专业测量报告,为后续民事诉讼提供依据,双方对保全程序认可。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18日,石家庄市长安区某小区的业主路某某来到石家庄市某某公证处称,其所居住的小区南侧围墙外相邻有一地块,其认为应为小区的规划用地,小区业主应对该地块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权。但据他了解,目前该地块实际上并未纳入小区用地,而是作为石家庄某某汽车有限公司的通道使用。路某某作为小区业主准备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维护业主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为此,他准备以小区业主名义委托一家专业测绘机构对该地块的坐标位置进行专业测量,申请公证处对测量机构的测量过程及结果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以作为其日后进行的民事诉讼的证据。

公证员在审理后向路某某就相关法律规定做了详细的告知,从请求权基础分析,路某某有权依据相关规定,以小区业主的身份主张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属业主共同享有,该请求权是否获得支持,属于法院裁判事项,其作为小区业主对所申请的公证事项具有利害关系,其申请办理公证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9条的规定。另,根据《公证法》第31条第3项和《公证程序规则》第48条第3项的规定,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测量应由专业测绘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在专业测量过程中,公证处可以同时以现场拍照、现场录像的方式,对于地块现状进行保全,同时对于专业测量机构的测量过程(对于测量结果不进行公证)进行保全,日后进行诉讼,保全证据公证书和专业测量机构出具测量报告一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保全证据公证书对专业测量报告起到补强作用。

5月19日,负责接待的公证员在路某某提交了办理该公证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后,为其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

【公证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