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社区服刑人员对抗管理引赔偿争议责任如何划分? 案件发生于2017年5月24日,地点为海南省琼海市,当事人为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及指定司法所。陈某虽表面遵守规定,但内心抗拒社区矫正,出现电话关机、不按时报到等违规行为。由于陈某的心理抗拒导致管理困难,引发纠纷。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未在信息中明确提及。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男,1975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居住地为海南省琼海市。2014年6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陈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6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2月27日,陈某到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陈某因居住地变更到琼海市,由指定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2017年5月24日陈某到司法所报到,矫正期限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9年2月9日。
陈某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后,虽然表面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不是社区服刑人员,不需要管理,对日常管理有抗拒心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偶尔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不按时报到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6月2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陈某22日到司法所报到,陈某声称自己在海口,晚几天再去所里报到。由于陈某从琼海去海口未向司法所请假,属于擅自离开居住地,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责令陈某返回琼海,但陈某未按要求回司法所报到。此外,工作人员发现陈某未随身携带监管定位手机,工作人员随即对陈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他进行口头警告。6月23日,陈某在海口打电话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请假,请假原因是家里有急事要回北京,工作人员再次要求他立即到司法所书面请假,并对陈某的电话请假不予批准。随后,司法所将陈某违反监管的情况上报司法局。6月2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打电话让陈某立即回司法所报到时得知陈某已在北京,要6月30日才能返回琼海。陈某不按时到司法所所报到,两次外出不请假,违反《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监督管理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符合给予警告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