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超速肇事责任全担 精神赔偿争议难平 案件发生于2016年8月,地点在某路。王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因超速操作不当与等候的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意识丧失并出现头痛、呕吐等症状,后被诊断为右侧颞部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骨骨折等。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2016年12月,王某、李某及其丈夫刘某到上海市嘉定区交通事故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和项目存在争议。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王某在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路时,由于超速并且操作不当,与在路口等候的李某发生激烈的碰撞,李某倒地并出现了短暂的意识丧失,后逐渐出现头痛、呕吐等症状,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后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由于李某伤势较为严重,事故发生后入院接受了治疗,约1个月后出院,出院诊断:右侧颞部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骨骨折等。
李某伤愈后,于2016年12月某日,王某与李某及李某丈夫刘某一同来到上海市嘉定区交通事故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咨询及调解。但双方对于赔偿金额与赔偿项目存在异议。
【调解过程】
调解员分别听取了双方的陈述,王某与李某的争议在于李某丈夫刘某认为,李某伤势严重,仅三个月左右不到的时间,根本不能痊愈,并且李某精神受到了损害,王某仅愿意赔偿医疗费3万元人民币,根本没有诚意。
根据刘某反映:李某受伤之前体健,无颅脑受伤史,性格脾气好,工作胜任,日常生活无异。伤后有昏迷史,现已三个月,仍头痛、头晕,睡眠差,精神软,人无力,反应迟钝,脾气改变,容易激动,记忆力减退,以往的事情想不起来,眼前的事情记不住,总是前讲后忘,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照顾,并且不能回忆受伤经过。
调解员在与李某进行沟通时发现,李某虽然意识清醒,知道陪同者为丈夫,但是不能完整回答个人一般情况,不知受伤日期和住院情况,不能回忆受伤经过,不知理赔事宜。李某外伤虽然治愈,但精神状况非常不稳定。此时,王某提出一次性支付李某人民币5万元。王某表示自己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一切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李某现在只能拿出医疗费凭据,没有其他票据,所以王某也不会赔偿李某其他费用。由于王某态度强硬,刘某情绪变的非常激动,并表示如果王某不赔50万,不能满足其要求,就去王某单位闹事。王某认为刘某提出的要求太过分,存在讹诈自己的嫌疑。刘某则认为王某为人冷漠,发生事故后,没有对李某表示一点关心和慰问。两人各执一词,越说越激动。
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调解员决定将双方分开到不同房间进行分别劝导。刘某觉得妻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反应迟钝、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工作,提出要求还被认为是讹钱,不禁觉得委屈。面对泪流满面的李某夫妇,调解员表示理解他们的心情。同时,调解员向王某表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如果李某提出的赔偿费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是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的。接着,调解员向双方建议,根据李某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李某受伤后的精神状态、伤残程度、休息、护理、营养期进行法医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进行调解,这样既能有证据支持刘某提出的赔偿要求,保障李某的利益,同时也能明确界定王某的赔偿数额,双方均表示接受建议。
两个月后,李某在丈夫刘某的陪同下,到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表明:本次精神检查,情感平淡,反应迟钝,记忆、智能受损,存有理解、判断、概括、常识等认知功能障碍,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意志要求、自知力却损。根据《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精神与行为障碍》(ICD-10),被鉴定人患有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社会交往受约束等,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4.8.1a之条款,已构成八级伤残。酌情给予被鉴定人李某休息期18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
鉴定报告出来之后,调解工作就能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员以最大的耐心、恒心和热心,坚持不懈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终于使双方态度出现了转变。2017年8月某日,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双方再次走进调解室,调解员仔细整理了李某提供的所有票据及资料,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所写的建议以及2017年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为依据,再次组织双方协商沟通。经过数小时艰苦细致的工作,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约定:王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衣物损坏费、自行车修理费,合计人民币30余万元。考虑到理赔金额较大,双方约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
【案例点评】
本案是由一起意外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第一次调解中,由于事故造成当事人伤势较重,需要长时间的休养,因此产生的赔偿额度较高,双方存在的分歧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人民调解员及时调整思路,首先,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把本次调解的重点转为认真倾听双方关于对本事故发生的缘由、各自的想法,以疏导稳定当事人情绪,防止矛盾加深、纠纷恶化;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解释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的标准。然后,建议当事人申请法医学鉴定,明确伤残等级,为确定赔偿金额提供依据。最后,依据法律法规,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帮助当事人计算赔偿项目和金额,定纷止争、消除分歧,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