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疫情中继子女继承权公证扶养关系成焦点 案件发生于2020年疫情期间,当事人李某申请继承已故继父谢某的两处房屋产权。谢某于2020年去世,与李某的生母于1995年离婚,未再婚,育有继子女李某1、李某2及成年继子女李某。李某自离婚后与谢某共同生活,并照顾其生活起居直至去世,且获知李某1、李某2均表示不主张继承。经公证员走访核实,确认李某与谢某形成扶养关系,无争议后为其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案件核心争议在于继子女是否因扶养关系可继承继父母遗产,公证员通过调查与法律研判作出认定。
【案情简介】
李某来公证处称,其继父谢某已故,留有两处房屋,现在要办公证把房屋产权过至自己名下。公证员经了解得知,谢某于二〇二〇年疫情期间死亡,谢某生前有过一次婚姻,自一九九五年离婚后未再婚。谢某未生育子女,但留有继子女李某、李某1李某2。谢某与前妻结婚时候李某1、李某2未成年,李某已成年。谢某离婚后李某一直跟着谢某共同生活,也是从谢某家出嫁到外地,并且多年来一直照顾其生活起居,为其养老送终。同时李某称李某1、李某2表示不主张继承谢某的遗产。
公证员了解具体案情后,为李某列出清单一次性告知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相关材料。数日后,李某备齐材料并告知公证员其他继承人身有残疾,行动不便,希望公证员能上门办理公证。公证员接到公证申请后安排时间和助理上门为其办理相关公证。为了确保谢某的遗产能够得到有效传承,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员在谢某生前居住地向老邻居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做了大量的走访核实工作,最终确定李某、李某1李某2均与谢某形成了法律上规定的扶养关系,且无他人争议。据此,公证员按照程序规定为李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此案属于继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法律问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群众思想的不断解放,法治社会逐步健全,婚姻自由得到前所未有的保障和释放,从而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此类案件的关键点在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这需要公证员对案件事实做大量的核实调查工作,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典型判例来综合研判,谨慎定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公证发展的主线,为尊老敬老孝老的子女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彰显公证价值和法律的温暖,有力弘扬中华的传统美德。
【公证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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