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继承权争议如何平衡亲情与法律?

2025-06-18 5240

【全文总结】

未成年继承权争议如何平衡亲情与法律? 2019年4月,成武县公证处受理了一起继承公证案件。被继承人宋某某去世后留下两处未登记的拆迁房屋,由配偶吴某某(吴小某法定代理人)与长子吴大某共同继承。因吴某某不能代吴小某放弃部分继承权,公证处建议先办理共同继承公证,再通过协议分割房屋,最终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并完成分割。

【案情简介】

2019年04月某日,成武县公证处受理了一件继承公证,被继承人宋某某因病死亡后,遗有与其生前配偶吴某某共有的拆迁房屋产权调换的两处房屋,因该两处房屋均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继承标的为相关产权调换房屋财产权利。被继承人宋某某有两个子女,长子吴大某已成年,次子吴小某尚未成年。被继承人的配偶吴某某作为吴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与吴大某来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经查,被继承人宋某某的母亲胡母已先于宋某某死亡,宋某某的父亲宋父健在。现吴某某、宋父均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宋某某的上述遗产,由被继承人的两子女继承。两子女的意愿是二人分别继承该两处房屋权利,由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未成年人放弃继承权,即吴某某不便代理吴小某放弃继承其中一处房屋权利,而继承另一处房屋权利。但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后再进行遗产分割是可以的,成武县公证处在尊重继承人的意愿的基础上,在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继承权益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先办理了继承公证,由被继承人的两子女共同继承该遗产,之后再经双方协议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书》,将两继承人共同继承的上述两处房屋权利进行分割,一处归吴大某所有,另一处归吴小某所有。成武县公证处并对该协议书进行了公证。

【公证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