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减为十九年六个月 刑犯霍某某的改造之路引发思考

2025-06-18 2742

【全文总结】

无期徒刑减为十九年六个月 刑犯霍某某的改造之路引发思考 案件当事人为霍某某,男,1951年4月13日出生,文盲,捕前系农民,青海省乐都县人。霍某某因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月7日被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月9日收押至西宁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1月15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32年5月14日止。目前,霍某某在五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霍某某,男,1951年4月13日出生,文盲,捕前系农民,青海省乐都县人,家住青海省乐都县。因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月7日经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月9日收押至西宁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1月15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32年5月14日止)。现在五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1.罪犯所患疾病情况

罪犯霍某某因反复咳喘、心慌、胸闷,自2016年4月28日送青海省红十字医院住院治疗。4月29日因病情加重转入重症监护病房(ICU)。当日红十字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6月7日青海省红十字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霍某某患有: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发肺部感染;2、肺源性心脏病;3、Ⅱ型呼吸衰竭;4、心功能Ⅳ级;5、甲状腺功能减退。

2、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情况

2016年5月31日,罪犯霍某某儿子霍某作为具保人,向监狱提出对其办理保外就医的申请。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以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霍某某自2012年11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至今服刑三年七个月,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关于服刑刑期的规定。该犯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一款(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A三级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可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炎、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第四条第一款(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第十九条(年龄在65岁以上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一项或几项疾病程度)规定。且该犯在重症监护室治疗达一个半月,医院已下达《病危通知书》,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三款(对患有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的规定,监狱经过严格审查,罪犯霍某某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遂决定依法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经征求青海省乐都县司法局意见,同意霍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征求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同意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西宁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区提请建议,于2016年6月20日召开科务会并公示、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6月21日召开评审委员会,建议为罪犯霍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经6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对罪犯霍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上报省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于2016年6月24日研究决定,认为罪犯霍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6年6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该犯于2016年6月27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