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罪犯姚某某减刑之路与司法公正的博弈

2025-06-18 6288

【全文总结】

重审罪犯姚某某减刑之路与司法公正的博弈 案件涉及罪犯姚某某,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因合同诈骗罪、组织越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259200元。2001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服刑期间,姚某某因确有悔改表现两次被减刑,刑期分别缩短至2013年8月14日。2012年因发现漏罪被解回重审,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1000元,2014年4月8日起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2017年8月29日,因有悔改表现再次被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0年6月29日。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姚某某,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高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捕前无固定职业。因犯合同诈骗罪、组织越狱罪,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5日作出(2002)武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1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259200元。判决生效后,押送湖南省德山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月11日作出(2008)常刑执字第2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常刑执字第171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1年7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14日止)。因发现漏罪,福建省云霄县公安局于2012年11日23日从湖南省德山监狱解回重审。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越狱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1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并处罚金281000元。2014年4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因有悔改表现,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闽06刑更67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自2001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现押漳州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2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福建省漳州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姚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姚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姚某某自2014年4月8日交付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于2017年8月29日获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减刑后,能进一步认罪悔罪,认清犯罪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民警管理教育,积极改造,取得较好成绩。该犯因发现漏罪,重新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根据规定原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裁定的合计减刑三年十一个月自动失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该犯裁定减刑时应予以考虑该犯原减刑裁定情况,但在2017年8月29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裁定减刑时因案件复杂暂未予以考虑。根据闽高法〔2017〕65号《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及罪犯本人申请,结合罪犯重新判决后入监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分监区民警经研究后一致认为,罪犯姚某某的减刑申请符合最高法规定,应予以支持,该犯余刑二年二个月,建议予以提请减刑二年,报监区审核研究。

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十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罪犯姚某某减刑案件后,认为该案较为特殊,监狱尚无办理先例,应当严格谨慎办理。刑罚执行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条件,对罪犯姚某某案情进行了重点研究,并及时与驻监检察室检察人员、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监督庭法官进行了案情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认为可以依法提请减刑确认。同时刑罚执行科对罪犯姚某某的改造表现及奖惩审批情况等反映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研究。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姚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罪犯姚某某案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提请罪犯姚某某减刑的幅度适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闽高法〔2017〕6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刑罚执行科决定将分监区、监区建议拟提请罪犯姚某某减刑二年的呈报意见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姚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姚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最高法酌定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同意报请减刑二年”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姚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姚某某符合最高法酌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报请罪犯姚某某减刑二年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姚某某在服刑期间,分别两次被减刑三年十一个月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被数罪并罚,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根据该犯的实际情况,报请本院在有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对其减刑二年,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依法应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闽高法〔2017〕6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自2001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