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盗窃再犯罪 社区服刑人员余某某面临何去何从 案件发生在2018年2月,涉及社区服刑人员余某某。余某某于2017年1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至2018年11月5日。然而在2018年2月2日,余某某到乐清市司法局报到后,仍未能改过自新,再次实施盗窃行为。目前案件的具体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尚未明确,但余某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缓刑规定,可能面临进一步的处罚。双方是否认可相关情况也尚不明确。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余某某,男,1991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乐清市,居住地为浙江省乐清市。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2018年2月2日,余某某到乐清市司法局报到,由乐清市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法院判决于2018年1月6日生效,该社区服刑人员余某某本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即于2018年1月15日之前到乐清市司法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乐清市司法局告知司法所辖区内有社区服刑人员逾期报到的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上门联系告知,余某某表示对此一无所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指引下,余某某实际于2018年2月2日到乐清市司法局报到,逾期报到超过15天。
2、司法所于2018年2月5日启动相关案件调查程序,司法所工作人员与义乌市人民法院以及余某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取得联系并进行核查,并现场对余某某进行问询。证据情况包括余某某的询问笔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告知书、关于对逾期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予以处置的告知函、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乐清市司法局某某司法所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余某某治安管理处罚。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8年2月26日,乐清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乐清市司法局领导批准,提请乐清市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余某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乐清市公安机关2018年3月10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决定给于余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乐清市司法局。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余某某,由乐清市公安机关送达乐清市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余某某通过此次的处罚认识到了违法违规的严重性,因此通过日常工作之余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社区矫正相关条例的学习,增强了服刑意识和法治意识。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乐清市司法局提请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自觉接受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监督。乐清市司法局的《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和乐清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抄送乐清市检察院和乐清市公安局。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乐清市司法局某某司法所第一时间组织了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学习,学习会上以余某某为典型案例,再次向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强调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奖惩办法,牢记服刑意识。
【小结】
对未按时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应该查明原因及事由,如无故不按时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意见。这不仅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认清自己身份,摆正自己位置,增强社区矫正意识,使他们认识到违反监管规定后果的严重性,从而促使其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