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孙抚养费纠纷十年未解 父女矛盾引深思

2025-06-16 5755

【全文总结】

外孙抚养费纠纷十年未解 父女矛盾引深思 2018年10月,北京市平谷区某镇村民王甲因女儿王乙对其外孙长期不支付抚养费,导致生活困难,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王甲表示,外孙自出生起就由其抚养至一岁,后抚养权判给王乙,但王乙从未支付抚养费,外孙现上高中,未来教育及生活费用成问题。王甲多次与王乙沟通无果,请求调解委员会介入解决。目前案件仍在调解中,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待定。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一天家住北京市平谷区某镇的村民王甲走进了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的办公室,请求调委会的调解员“帮帮他”。通过王甲的述说,调解员得知,王甲现年60岁,有一个女儿王乙。王乙在第一次婚姻中生下一个男孩,该男孩满月之后就被送来了王甲家,由王甲和其老伴儿来照顾,照顾时间一直持续到一年之后王乙和前夫离婚。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王乙,但是此后王乙对自己的儿子不管不问,最后演变成该男孩被姥姥姥爷完全抚养,持续至今。现如今该男孩已上高中,马上面临辅导费、上大学的学费、生活费等各项抚养费开支,两位老人的退休钱根本不能满足孩子上学和生活的需求。虽然王甲现在还去做些临时工挣些钱,但因为年纪渐长以及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等各方面原因,做临时工挣钱也逐渐力不从心。因此事王甲找过王乙谈过几次,但每次都没有好的结果,无奈之下,王甲找到了镇调委会,希望调委会能够解决父女之间因外孙抚养问题延续了十余年的纠纷和心结,更重要的是能让自己的外孙上学没有后顾之忧。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决定深入了解案件事实,探究纠纷原因,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调解员经王甲联系到王乙,因王乙当时身在外地,调解员首先通过电话向王乙说明王甲向调委会申请调解的情况,并告知王乙调解程序和效力,经王乙同意后,调解员向王乙具体了解相关情况。

调解员从王乙方了解得知,除王甲所说的情况基本属实,还有几点补充情况。一是王乙和前夫离婚后不久便又再婚,婚后又生一男孩,现一家三口生活,因二人工资不高,抚养一个孩子也吃力,所以前些年一直没有给第一个孩子抚养费;二是从近几年开始,因为王甲多次找自己要外孙的抚养费,所以经过协商,夫妻二人同意给这个孩子每年2000元生活费,于每年过年的时候给王甲;三是王乙觉得这个孩子从满月开始就来到姥姥姥爷身边,由姥姥姥爷一手抚养长大,自己没有怎么抚养过,和自己之间也没有什么母子感情,现在孩子即将成人,更不用自己再出抚养费。通话结束之前,调解员又分别同王甲、王乙约定了调解时间,后定于两日后在镇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当日,双方当事人如约来到镇调委会。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再次告知了调解程序和效力,并就前期纠纷了解情况进行了陈述和说明。随后,调解员请王甲先说自己的调解诉求。王甲表示自己没什么别的要求,孩子现在已经上高中了,十几年来都是自己和孩子姥姥抚养,自己也不给王乙提太高的要求,就是希望王乙能够支付孩子现在上高中以及以后上大学的学费和生活费。经前期了解得知,父女俩曾就抚养费问题达成过一次协议,协议约定王乙每年给付王甲2000元作为孩子的生活费,于每年过年时交付,已给付三年,但是今年过年王乙并没有露面,直到调解当日也没有给的意思。调解员向王乙询问原因,王乙表示其对孩子其实也有愧疚,但是由于自己已经再婚,现在的丈夫不希望自己跟前夫的孩子有太多联系,而且还有一个孩子需要抚养,夫妻二人的工资也不高,如果再养育前夫的孩子,会增加自己很大的压力。听完王乙的解释,调解员就相关法律规定向王乙进行了详细讲解。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又具体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调解员向王乙指出,其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抚养未成年的孩子是其义务,无论什么原因导致不能亲自抚养孩子,都要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虽然法律也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但是这是针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孩子,或者在父母实在无力抚养的情况下,现在孩子的父母均在,而且有抚养能力,却把孩子抛给孩子的姥姥姥爷,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其次,对于王乙的再婚家庭,调解员指出《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指出其和现在的丈夫结婚的时候,与前夫的孩子刚一岁,之前离婚孩时子抚养权判归于其,孩子现在又未成年,先不说其前夫的抚养责任,就其而言,其本应与现任丈夫一起抚养孩子,却将孩子放于父母家由父母抚养至今,即便其现任丈夫不愿抚养,其也应该承担起这个责任。而且,另一方面,身为子女,其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现其父母年纪渐长,还需要其帮忙和照顾,其不但不为父母分忧,还这样不管不问十余年让老人抚养其孩子,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啊。

随后,调解员告诉王乙不抚养自己的孩子将会面临的法律后果。听完调解员耐心的讲解,王乙羞愧地低下了头,表示自己确实没有考虑这么多,也希望父母和孩子能够给自己一个弥补亲情的机会。

调解进行到此,调解员将父女二人叫到一起,让二人敞开心扉,解开心结。王甲向王乙表示,这么多年,作为孩子的姥爷姥姥受的苦不算苦,真正受苦的是孩子,有妈跟没妈一样,别的孩子都有新衣服穿,外孙一件衣服能穿好几年,其虽是孩子目前,却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听说其小儿子已在好的幼儿园上学,同样都是其孩子,怎么两个孩子待遇差这么多。此时的王乙已经满眼泪水,泣不成声,不停地说知道自己错了,表示自己当时年轻不懂事,结婚太早识人不清,自己只是想远离那段记忆,能让自己开始新的生活,后来日子慢慢正常了,加上现任丈夫不愿意自己跟孩子牵扯太多,就渐渐疏远了。看到父女二人都说出了心底的委屈和苦衷,解开了心结,神情逐渐变得理解和包容,调解员适时地向王乙说到,父女之间,家人之间,都需要沟通和交流,也需要理解和信任,说到底都是为了孩子,老父亲把其养大,现在又养大外孙,这份付出不是任何一个外人能做到的,只有父母。

父女俩敞开心扉说话。父女俩考虑到王乙丈夫对于接受这个孩子还有些阻碍,王甲王乙二人约定,孩子还是继续住在姥爷家,王乙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王乙也表示,以后将会多与孩子见面,也会做丈夫的工作,争取早日接纳孩子,让孩子感受父母亲情。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还就其他相关事项达成了协议。

【调解结果】

1.王乙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6000元,过年时交给王甲。

2.孩子的学费、以及日后上大学的费用也由王乙支付。

【案例点评】

面对纠纷,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诉求后,先以法服人,让王乙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次以情感人使王乙理解其父母抚养两代人的艰辛,感化王乙。最后打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让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最终促进纠纷合理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