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归属争议无父之子的法律守护者

2025-06-16 2874

【全文总结】

抚养权归属争议无父之子的法律守护者 案件发生于2008年2月18日,地点为云霄县医院,当事人包括方某才(申请人)、王某玲(失踪母亲)、方某豪(被申请人,未成年人)、王某福和吴某颜(外祖父母)。事故经过是方某豪出生后,母亲王某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方某才一直抚养。2019年鉴定结果排除方某才为生物学父亲,外祖父母因年迈无法履行抚养义务。2021年4月,方某才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代理,法院最终判决方某才为方某豪监护人。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未提及,双方均认可判决结果。

【案情简介】

申请人方某才与王某玲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2008年2月18日王某玲在云霄县医院生育了被申请人方某豪。在方某豪出生后九个月左右,王某玲就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方某豪自出生以来,一直由方某才直接抚养并共同生活。因无法联系到王某玲,为办理方某豪落户登记,方某才于2019年7月19日到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鉴定,但是鉴定结果排除方某才系方某豪的生物学父亲。云霄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考虑到被申请人王某福、吴某颜系方某豪生母王某玲的父母(即方某豪的外祖父母),故指定王某福、吴某颜为方某豪的监护人,但是由于两位老人年事已高,没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故方某豪目前仍然是与方某才共同生活,由方某才照顾抚养。

2021年4月19日,方某才为了给方某豪办理户口,四处求告无门的情况下,到云霄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云霄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方某才系云霄县某村村民,家庭特别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同时为了方便群众,县法律援助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上门为方某才办理相关手续,并指派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福建建云律师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安排何晓悦律师具体承办此案。

接受委派后,何晓悦律师立即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受援人方某才取得联系,认真查看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了受援人陈述,了解到未成年人方某豪的生父不明、母亲王某玲失踪,外祖父母王某福、吴某颜年事已高,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无法独立抚养、照顾方某豪,而且自方某豪出生以来,一直是方某才在照顾抚养,双方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方某才也自愿继续照顾方某豪。

在了解情况后,何晓悦律师发现方某豪即将升入高中,如果不能及时落户,可能影响方某豪就读高中。故立案之后,何晓悦律师积极与当事人以及经办法官进行交流沟通,将当事人方某豪的特殊家庭情况以及特殊困难告知经办法官。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通过对双方当事人以及方某豪本人进行询问,了解王某福、吴某颜夫妻现在没有能力抚养方某豪,而且方某豪本人也更愿意跟随方某才生活,方某才自愿承担照顾方某豪的责任,最终法院做出判决,判决由方某才作为方某豪的监护人。

至此,本案法律援助依法结束。受援人方某才对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及何晓悦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本次法律援助完满终结。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特殊的民事案件,援助律师通过积极的协调以及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最终通过判决,方某豪的户口问题得到了解决,已经在近日办理了落户,解决了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