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遗产纷争兄弟妯娌为分遗产对簿公堂,谁主沉浮 2018年8月,伍某因病去世,留下1间房屋、几万元存款、金银首饰及定期分红等遗产。伍某甲、周某、黄某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因协商无果,三人前往某社区调委会申请人民调解。案件主要涉及遗产分配的争议,目前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及双方认可情况尚未明确。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伍某因病住院不治逝世(住院费用尚未结清)。伍某的遗产有1间房屋、几万元存款、金银首饰若干以及作为经济社社员的后续定期分红。伍某甲(伍某一个已去世哥哥的儿子)、周某(伍某小叔)和黄某(伍某妯娌)在协商处理伍某遗产继承时发生纠纷,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相约前往某社区调委会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过程】
某社区调委会在受理调解申请后,核实申请人身份,各当事人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调解员了解到,伍某的丈夫已去世,夫妻未生育或收养子女;伍某父辈亲人均已去世,只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妹妹在世,但两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伍某遗产。伍某晚年生活和生病住院期间均由伍某甲照顾。对于伍某的遗产继承问题,伍某甲认为,伍某晚年生活一直由其照料,故其有权分得伍某遗产。而周某和黄某则认为,伍某生前已办理公证遗嘱,明确遗产中的房屋赠与黄某,经济社社员的后续定期分红赠与周某,故伍某甲无权继承上述遗产。伍某遗产中的存款及首饰虽未明确继承权,但周某和黄某是伍某的直系亲属,理应由他们继承。经过核实相关材料及双方的陈述,调解员梳理出双方的矛盾焦点是对各自的继续权及伍某遗产分割的依据存在分岐,调解员指出,三人对伍某遗产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伍某甲、周某和黄某再次表示,希望某社区调委会能帮忙调解,尽早化解矛盾,不想因伍某遗产的分割问题影响相互间和睦的亲缘关系。在调阅以往调解成功的涉及遗产分割争议的案件,并查阅最新法律法规进一步核实,调解员决定首先进行法律宣讲,为顺利解决纠争找准法律依据。调解员向伍某甲、周某和黄某解释,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伍某生前办理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遗嘱,应当按照公证遗嘱内容处理伍某的房屋及其经济社社员的后续定期分红,且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若伍某未办理合法有效的遗嘱,则伍某的遗产应按继承法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办理;依照继承法第十条对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由于伍某配偶和父母均已去世,且无子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伍某在世的哥哥和妹妹均表示放弃继承权,遗产应由周某、黄某等其他合法继承人继承。伍某甲的继承权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遗产”的规定,伍某甲一直照料伍某晚年生活,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故伍某甲有权适当分得伍某遗产。
经调解员耐心解释和开导,周某、黄某对伍某甲继承伍某遗产的权利表示认可,愿与伍某甲就伍某的遗产进行协商;伍某甲亦表示,继承伍某的遗产不是他一直以来照顾伍某晚年起居及住院期间生活的初衷,是自己出于对照顾作为长辈的伍某应该做的工作,伍某的遗产应首先支付伍某住院期间所欠的治疗费用,伍某生前对自己以往的照顾表示感激,曾许诺自己可以继承遗产,自己这样做也是遵照伍某的遗愿。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数小时协商、开导,伍某甲、黄某和周某就处置伍某遗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
一是按照黄某、周某提供伍某生前办理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分配伍某的房屋和其经济社社员的后续定期分红,由黄某、周某分别继承;二是各方当事人共同推选一名代表对伍某未确定归属的遗产进行清点;三是对于伍某生前没有立遗嘱明确归属的遗产,各方当事人应先将该部分遗产支付伍某住院费用;遗产剩余部分,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若该部分遗产不足以支付上述住院费用,则由分得遗产的继承人根据各自遗产继承份额按比例支付住院费用。
【案例点评】
本案纠纷得以快速顺利化解,以下几点值得肯定:一是对于法定可由人民调解或诉讼等其它途径解决的纠纷,要作好充分必要的说明,尊重调解申请人的意愿,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二是矛盾纠纷的焦点,调解员认真调阅调解卷宗,核实最新法律法规,耐心释法,详细讲解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充分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争取成功调解打准法律依据。三是涉及遗产继承的纠纷多发生在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维护家族团结和亲情融洽,有先天的优势,在法律法规条款支撑的情况下,只要恰当运用法、理、情等传统调解方法,往往能使矛盾纠纷能快速有效解决。本案中,调解员特别注重法、理、情相结合,既依法调解,又从方面着力,得到了当事人信任认同,使当事人认识到以和为贵的重要性,从而求同存异,在充分协商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息纷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