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未登记收代理费却退款 信任与规范之困

2025-06-18 7473

【全文总结】

律师未登记收代理费却退款 信任与规范之困 2018年3月30日,高亚进在浙江舟山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并收取2万元代理费,但未按规定登记和入账。同年8月18日及2019年1月13日,他分两次退还2.5万元。案件涉及律师执业规范与信任危机,责任认定及赔偿已达成和解,但引发行业监管讨论。

【案件情况】

2018年3月30日,高亚进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416号中浪国际大厦C座1803室的浙江金众(舟山)律师事务所内,就舟山聚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接受鹿某某民事委托签订代理合同,并于次日7时28分以其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号接受鹿某某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万元,事后未在所在律师事务所作统一收案登记,也未将所收费用缴入律师事务所专用账户。同年8月18日及2019年1月13日,高亚进因故先后直接或经人转手,分两次共向鹿某某退款退赔人民币2.5万元。

【处理情况】

2018年12月28日,舟山市司法局根据投诉人鹿某某的投诉,对高亚进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高亚进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高亚进本人陈述和申辩;鹿某某、张某某、朱某等证人证言;委托代理合同、浙江金众(舟山)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办案登记簿、农业银行转账记录、法院卷宗材料等证明。2019年3月22日,舟山市司法局作出对高亚进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