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减刑后刑期争议卢某某案件中的法律与人性较量 案件当事人为卢某某,男,1946年8月21日生,文盲,原为贵州省六枝特区农民。卢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7年2月7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2007年6月26日入狱,先后在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和毕节监狱服刑。2012年和2015年,卢某某两次获得减刑裁定,分别减去一年零三个月和一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不变,最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6日止。案件未提及具体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双方认可情况亦未说明。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卢某某,男,1946年8月21日生,文盲,捕前系农民,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21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以(2007)黔六特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7年2月7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2007年6月26日,该犯交付贵州省金华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刑罚,在开展入监教育后分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2012年5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毕中刑执字第5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5年8月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6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2月16日,毕节监狱第一季度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工作启动。2017年2月2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罪犯卢某某所在的六监区一分监区民警进行集体评议,会议综合罪犯卢某某于2015年8月3日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以来,一如既往地积极追求改造,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评审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对该犯呈报减刑五个月; 2月27日,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5月1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同意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5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建议对罪犯卢某某呈报减刑四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卢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7月24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对该犯呈报减刑二个月。8月28日,毕节监狱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将该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理。
同年9月10日,该犯因脑溢血送毕节市人民医院抢救,病情危重,然该犯已无直系亲属。9月12日,其旁系宗亲前来探视,经监狱反复沟通,亲属愿在卢犯出狱后将其接回负责后续治疗。罪犯卢某某刑满日期为2017年11月6日,此时剩余刑期仅有一个月零二十四天,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幅度均为整月。鉴于上述特殊情况,毕节监狱与当地综治部门积极沟通,解决该犯的出狱后救助问题,并与人民法院及检察机关积极协调,最终形成共识,监狱于9月13日以(2017)毕监减字第382-1号提请减刑补充建议书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提请对罪犯卢某某减刑一个月零二十二天,同时将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黔05刑更第2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二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监狱遂于9月14日依法将罪犯卢某某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