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意外事故还是责任疏忽?法律援助如何促成巨额赔偿案的和解 2021年3月8日,王某在广东省佛山市为吴某修建自建房时遭遇旧墙体倒塌身亡。家属多次协商未果后,申请法律援助。经调查,律师确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务关系,吴某应按过错责任原则赔偿。最终调解达成900000元赔偿协议,吴某当场支付,家属放弃诉讼。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8日,王某(户籍地:四川省泸县某镇)在广东省佛山市某镇为吴某的自建房修建施工时,自建房的旧墙体突然倒塌,导致其身亡。
随后,死者家属王某强在当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所以及社区法律顾问的主持下与自建房房主吴某就死者王某的事故责任认定及死亡赔偿金额进行多次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于死者家属家庭经济困难,且远在异乡孤立无援,向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经审核,死者家属王某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泸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该案件,指派泸县法律援助中心驻中山工作站的负责人张裕泉律师负责处理该案件。张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死者的家属王某强进行沟通,认真听取他们的诉求。
2021年3月20日,受王某强委托,张律师前往佛山市某镇处理该案。某镇政府指派某某社区警务室民警、社区调委会及社区法律顾问介入该案,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社区警务室民警、调委会、法律顾问及吴某四方所持观点为:王某在为吴某修建自建房过程中被旧墙体砸伤导致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双方当事人均适用民法典中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张律师对该案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后,将工作重点放在厘清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上。死者王某生前为吴某修建自建房,双方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务交换和给付、获取报酬的事实,所以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建房房主吴某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对死者王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经过3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对方当事人认可张律师提出的双方为劳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并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房主吴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王某强人民币900000元,并于当日转入王某强账户,王某强承诺在收到吴某支付的赔偿款后,自愿放弃就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农民工因雇佣关系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本案的亮点在于适用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该条款将个人劳务关系纳入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从法律上规定了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按照过错进行责任的划分。
法律援助通过在异地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模式来解决异地农民工维权的不便。当事人提出申请,户籍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异地工作站办理。节约了司法资源,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践行了法律援助“以人为本、扶弱助困、维护公正、热情服务”的精神,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