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无情 人间有爱——铁路事故赔偿纠纷引争议

2025-06-18 7173

【全文总结】

火车无情 人间有爱——铁路事故赔偿纠纷引争议 2019年11月下旬,邓某甲在株洲市某铁路线路上行走时被列车撞死。司机发现后紧急制动,但邓某甲仍被撞身亡。家属与某铁路公司协商3天未果,因铁路公司仅愿人道补偿无法达成一致,家属情绪激动准备讨说法。经村调委会协调,双方同意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处。目前纠纷仍在调解中,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尚未明确。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下旬某日,邓某甲在株洲市某铁路线路上行走,列车司机发现后立即鸣笛并采取紧急制动,但在惯性作用下邓某甲还是被列车撞上,经急救医生确认当场死亡。家属和村代表与对方经过3天的协商,因某铁路公司只愿进行人道主义补偿而无法达成协议。家属情绪非常激动,准备召集人员去铁路公司讨说法,村调委会成员知悉后将这一信息向武冈市水浸坪乡党委政府领导报告,并与铁路公司进行了沟通,建议双方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处。当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征得双方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员会受理纠纷后,决定组成调解小组前往株洲市某铁路公司进行调解。当日,调解小组到达铁路公司,先是对纠纷进行调查,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铁路公司提供了邓某甲被撞的监控视频,从视频上可以看出,邓某甲在被撞上前列车已经鸣笛,但对邓某甲为何不及时避让列车表示非常疑惑。然后,又向邓某甲家属了解情况,得知邓某甲听力正常,但智力有问题,并在几个月前申请办理了残疾证,系二级智力残疾。之后又调查了邓某甲生前是否婚配,是否有子女,父母年龄等相关情况。因武冈市尚未有铁路,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尚属首次,适用的法律法规也比较陌生,需要进一步查阅和学习铁路交通事故赔偿相关法律条款。通过对纠纷事实的了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后,两日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前,调解员根据《人民调解法》告知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调解程序和调解纪律,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依法表达诉求。

在调解中,邓某甲家属提出铁路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理由是死者被列车撞上后当场死亡这一客观事实,死者又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父母的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也存在很多疾病,希望某铁路公司还能够给予最大的人文关怀。

某铁路公司指出,根据监控视频可以看出事发点周边的铁路装有围栏,安全防护措施到位,邓某甲擅自在铁路线上行走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列车司机发现后立即鸣笛并采取了紧急制动,但邓某甲仍未下道避让,才被紧急制动停车时惯性作用力撞上,并且马上报120进行救护,没有存在任何过错和不当行为,不应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邓某甲的家庭状况,愿意给予较以往类似事件更多的人道主义关怀。

调解员听完双方当事人陈述后,首先对死者的不幸表示同情并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慰。然后指出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责任的大小和赔偿的多与少。根据某铁路公司的陈述,铁路公司不存在过错,只能进行人道主义补偿,而人道主义补偿离死者家属要求赔偿款40万元的期望还相差很远,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针对调解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调解小组进行了研究,决定改变调解方式,将调解小组分成两组进行“背靠背”调解。在与铁路公司交流时,调解员和铁路公司代表共同学习《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四十。”因此,在此次意外事故中某铁路公司虽不存在过错,但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承担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最后希望铁路公司充分考虑死者邓某甲生前为二级智力残疾且家庭困难的特殊情况,多给予一些关爱。调解员邓某乙在和死者家属方积极沟通时,指出了死者自身存在的过错,对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计算得出的赔偿数额进行了解释,对其家庭的困难也深表同情,愿意多做工作,请求铁路公司给予最大的人文关怀。在调解员的精心疏导下,双方都愿意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由铁路公司一次性补偿邓某甲家属各类损失12.6万元。

【调解结果】

当日下午双方达成协议:某铁路公司愿意承担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四十的无过错赔偿责任。由铁路公司一次性补偿邓某甲家属各类损失12.6万元。死者家属及时安葬邓某甲,并表示无需进行司法确认。

一个月以后,调解员与某铁路公司代表人联系得知赔偿款已经汇入约定的账号内。随后联系邓某甲家属确认了此事。至此双方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本纠纷能及时得到调处,在于调解员能够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能运用铁路方面的法律法规释法明理,在调解过程中能够根据当事人的思想变化善于运用不同的调解方式。纠纷受理后,调解员首先对死者家属表达了同情之心,并愿意放弃休息日提供帮助,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不仅维护了社会稳定,而且增加了调解成功率。

此案之所以能找到突破口,是调解员在看了监控视频后发现死者邓某甲在听到列车鸣笛后做出与常人不同反应这个疑点,才了解到他系贰级智力残疾,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纠纷调解找到突破口。因武冈市尚未通铁路,对于铁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比较陌生,特别是在赔偿中如何适用铁路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很专业,因此,在调解前要查阅相关法律,认真理解相关法律法规,调解起来才有理有据,掌握调解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