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特殊公证案无父母证明如何认定出生地?便民服务下的法律难题 案件发生于2021年4月7日,当事人王某某因办理绿卡定居需办理出生公证,但其父母已去世多年,且提供的材料不满足出证条件。公证处在广东省深圳市发现材料不足后,前往湖北省大悟县王某某出生地走访村委会及知情人员,提取父母坟墓照片等证据,最终顺利办理了出生公证。事故经过主要围绕材料不足和实地调查展开,责任认定上,公证处通过便民服务措施解决了问题,未明确责任方。赔偿金额未提及,支付方式也未说明,双方对公证处采取的便民措施表示认可,但对无父母证明认定出生地的法律依据存在潜在争议。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7日,当事人王某某到本处办理一件出生公证,原来王某某因在国外工作多年,现要办理绿卡定居,需公证处办理一件出生公证,王某某的父母均去世多年,王某某在上大学期间户口迁到了广东省深圳市,出生时间在上世纪70年代,出生地在湖北省大悟县一个小山村,王某某目前能提供给本处的材料只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护照。根据湖北省公证行业“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材料清单的相关规定,还不能满足办理王某某出生公证的出证条件,为此本处决定到王某某出生地走访了村委会班子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提取了王某某父母坟墓墓碑照片,最后顺利为王某某办理了出生公证。
一、公证要点
1、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能满足出证调件。
2、办理的公证事项属“最多跑一次”的业务范畴。
3、互联网上查不到当事人办理公证所需的相关信息,公证员必须实地调查,取得足够的证据才能结案。
二、案例意义
随着国家减证便民的各项政策出台,公证行业也积极出台了相关便民服务措施,对有些特殊公证事项必须让当事人少跑路,体现公证便民服务价值。
三、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证书格式】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