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昏迷案学生重伤后巨额赔偿引争议 校方责任如何界定

2025-06-17 2600

【全文总结】

校园昏迷案学生重伤后巨额赔偿引争议 校方责任如何界定 2016年3月16日晚,常州某中专院校学生潘某在老师办公室昏迷,经鉴定为一级伤残,需长期护理。校方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后续赔偿引发纠纷。潘某父母申请法律援助,律师经调查发现潘某昏迷前与班主任有争执,但无确凿证据。治疗费用因发票不全存在争议。律师通过法律论证,指出校方未及时救治存在过错,虽潘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仍具参考价值。经两次庭审和多次调解未果,法院判决校方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677565.8元。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16日晚10时许,江苏省常州市某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潘某在老师办公室内突然昏迷,经医院确诊为脑部大面积梗塞、出血以及肺部水肿感染。后经鉴定潘某被评定为一级伤残,行动完全受限、辨别能力下降、失去言语表达能力,需要长期护理依赖。

在校方支付了潘某住院期间医疗费后,对于潘某后续治疗费用的承担以及赔偿数额问题,潘某的父母多次与校方交涉,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潘某的父亲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及《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规定,潘某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符合法律援助范围,且潘某系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武进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盛陆奇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约见了潘某的父亲并认真听取其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为了解整个案件经过,承办律师还调取了此事相关的报警材料并走访学校,询问事情详细经过。在走访调查中,承办律师得知案发当晚10时许,潘某被班主任徐某叫至值班室谈话,后因昏迷被校方送至医院抢救。案发前,潘某的多名同学看到潘某与班主任徐某曾有争执。

此案核心问题:首先,导致潘某昏迷的诱因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因昏迷时只有班主任徐某与潘某在场,潘某已没有辨认能力,而徐某陈述潘某昏迷与其无关,仅凭徐某的陈述无法确认现场到底发生过何种争执纠纷;其次,潘某治疗期间的部分药物和器械系通过网购、代购等方式购买,发票不齐全,具体损失金额有争议。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一是通过庭审调查,确定事实经过以及潘某昏迷的诱因;二是通过法律论证确定本案赔偿的主体以及责任划分;三是确定潘某的各项损失。

本案系校园内侵权责任纠纷,受害人为在校学生。目前法律规定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伤害事故方面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案发时潘某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承办律师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于本案具有参考意义,该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此部门规章虽然不能作为判决本案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但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或者突发疾病时校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对于本案中校方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关联性以及确定赔偿责任的主体,都具有参考意义。

此案先后历经两次庭审,三次庭外调解等程序。由于与本案相关的班主任徐某未能到庭,而潘某又失去辨认和表达能力,给法庭调查阶段事实的查明带来了难度。在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首先通过列举专业医学知识以及申请主治医师作证的方式,反驳了校方提出的“潘某昏迷仅因自身疾病造成而与校方无关”的观点。其次,承办律师提出,案发时,值班班主任徐某在晚上10时许将已经休息的潘某从宿舍床上叫起带至办公室,其行为明显不当;潘某昏迷后,校方工作人员自行处置且没有将潘某及时送至医院,耽误了抢救时机。因此,校方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公平责任的规定,承办律师认为,即使本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校方具有明显过错,校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公平责任。四是关于潘某部分治疗费用发票不全的情况,承办律师陈述了用药的必要性并与校方多次沟通,最终双方认可了绝大部分治疗药物和器械的费用。

本案因调解无果,法院及时作出了判决,判决校方对潘某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677565.8元。

【案件点评】

本案系校园内侵权案件,受害人系在校学生,其侵权结果较重,涉及的赔偿数额较大。由于案发时潘某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缺少关键证据还原案发现场到底发生什么样的纠纷,对本案的因果联系以及责任划分的认定带来很大难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条款很少在案件中被引用。本案因案情比较特殊,虽然通过庭审对真正导致潘某昏迷的原因没有定论,但通过承办律师举证说理,指出校方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与本案结果的关联性,并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条款适用范围,论证了本案适用公平责任的可行性。法庭综合考虑了本案案情的特殊情况以及潘某的病情,并没有僵化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双方能够确认部分事实的基础上,运用公平责任条款,判决校方分担了潘某的各项损失,维护了潘某的合法权益,使得潘某得到了公平合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