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执行异议案中委托书的法律边界与当事人权利误区

2025-06-18 7302

【全文总结】

房产执行异议案中委托书的法律边界与当事人权利误区 2019年12月26日10点左右,当事人刘某在公证处申请代书委托书,意图对前妻朱某房产执行案提出异议。经公证员沟通,刘某实为对二审终审判决及执行决定不服,但误将“上诉”请求写入委托书。公证员明确指出其应通过再审程序提出异议,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及第227条规定,说明再审期限为判决生效后六个月,执行异议审查期为十五日。最终委托内容修改为代为申请再审、承认或变更再审请求等。双方对修改后的委托书无异议。案件涉及执行异议、再审程序及当事人诉讼权利认知差异。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6日10点左右,当事人刘某来到公证处,拿出其前妻朱某和自己作为第三人的由广州市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以及该案件的执行决定书,刘某陈述不清委托的具体事宜,并表示其有上诉请求,希望写进委托书里。公证员通过与刘某深入沟通后得知,刘某表示对二审的终审判决不服,对执行决定也有异议,因为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与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其作为该房产的共有人,不同意该房产被依法执行。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为其草拟的委托内容为:“代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签署相关法律文书,参加听证,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执行异议的请求”。

当事人刘某并不清楚自己具有哪些诉讼权利,公证员告知其对二审的终审判决不服,应该提起再审请求,并非其声称的上诉请求。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5条,有关再审及再审期限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有关执行异议的提出及管辖法院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