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犯减刑历程与争议分析

2025-06-18 4361

【全文总结】

死刑缓期执行犯减刑历程与争议分析 案件当事人杨某,男,1958年4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北京市房山区。杨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9月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后,死刑缓期执行起刑日期为2005年12月15日。杨某于2006年4月4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杨某经历多次减刑2008年3月2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28年4月14日止;2011年12月20日、2013年11月29日、2015年7月2日分别减刑十一个月。目前,杨某的刑期止日为2025年7月14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案件涉及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减刑程序及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争议问题。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男,1958年4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7日以(2005)一中刑初字第28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2005年12月15日以(2005)高刑复字第700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死刑缓期执行起刑日期为2005年12月15日。2006年4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2008年3月2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28年4月14日止;2011年12月2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3年11月29日减刑十一个月;2015年7月2日减刑十一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5年7月14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八监区召开监区减刑假释评议会,集体研究罪犯杨某建议减刑案件。综合罪犯李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后,本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杨某的改造表现,且该犯无财产性判项,符合呈报减刑的基本条件,经监区集体研究,提议对罪犯杨某建议减刑六个月。

会后,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罪犯杨某具备呈报减刑的基本条件,监区认定罪犯杨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杨某减刑建议幅度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杨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及监狱候见室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及罪犯家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抄送驻监检察室。监狱向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书面征求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杨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杨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监区提请罪犯杨某减刑六个月的建议。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