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再犯 十年刑期引争议

2025-06-18 8572

【全文总结】

毒品犯罪再犯 十年刑期引争议 罪犯李某某,男,1964年出生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小学文化,农民。该犯有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前科,2014年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5年3月入东川监狱服刑。案件涉及毒品犯罪再犯问题,刑期判决引发社会关注。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4月4日被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11月3日因运输毒品罪被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刑期起止为2014年3月1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3月26日入东川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12月19日因“反复上腹部疼痛1个月”罪犯李某某入省局中心医院治疗,同日通知其亲属, 12月22日,接到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病危通知书,罪犯李某某因消化道出血,随时发生消化道大出血危及生命。2017年1月5日,罪犯李某某所在监区经集体研究建议启动保外就医程序, 1月10日,东川监狱委托省局中心医院对罪犯李某某进行病情诊断。1月16日接到省局中心医院第二份病危通知书。1月17日省局中心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为1、原发性肝癌;2、肝硬化失代偿期;3、门静脉高压症: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脾脏增大;低蛋白血症;腹腔积液;4、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5、结石性胆囊炎;6、门脉高压性胃病;7、慢性萎缩性胃炎;8、十二指肠霜斑样溃疡。


东川监狱立即启动特殊情形暂予监外执行程序,2017年1月17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将该犯情况征求该犯居住地互助县司法局的意见。2017年1月18日互助县司法局及时出具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为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回复,同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罪犯李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之规定,且省局中心医院先后两次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属于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不受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会后当天将案件移送至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1月19日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1月20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建议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并上报省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月22日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以(2017)青狱暂监字第0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2月27日我狱收到青海省互助自治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该犯于2017年2月25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