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犯?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引争议

2025-06-18 5720

【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犯?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引争议 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03月29日 地点河南省郑州市 当事人刘某某(社区服刑人员) 事故经过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下危险驾驶罪,被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三个月 责任认定刘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负责 赔偿金额未提及 支付方式未提及 双方认可情况未提及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渭源县,暂居住地为河南省郑州市。2018年03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04月12日起至2018年07月1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03月13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刘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渭源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渭源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执法人员对被告人刘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刘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3月20日经渭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3月2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接收情况

2018年4月17日,渭源县司法局收到了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4月20日邮寄送达了回执。 2018年4月17日,刘某某到渭源县司法局报到。渭源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