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车祸责任认定引争议 司机与乘客谁担责

2025-06-16 9639

【全文总结】

高速车祸责任认定引争议 司机与乘客谁担责 2017年11月18日,孙某作为张某的司机驾驶小货车与王某驾驶的面包车在高速某市某区路段相撞,导致两车受损、王某受伤。交警认定孙某负主要责任。事故引发关于司机与乘客责任划分的争议,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未在描述中提及。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8日,孙某、张某(孙某是张某的司机)驾驶的小货车沿高速由北向南行驶到某市某区路段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面包车驾驶员王某受伤。后经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处理,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小货车驾驶员孙某正在接电话,没有注意到前方行驶的面包车,由于孙某的重大过失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经认定,孙某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但因小货车主张某和驾驶员孙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由张某和孙某对面包车驾驶员王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张某和孙某共同为王某赔偿修车费、误工费和医疗费等金额共计8653元。

【法律分析】

(一)孙某与受害人王某之间的直接侵权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这意味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是说机动车驾驶员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时,才对交通事故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双方都有过错的,那么各方就都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作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自然应当适用上述过错责任原则。

孙某作为事故主体主观上存在过错,致使王某受伤,侵害了王某的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