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孕期犯交通肇事罪 暂予监外执行引争议 严某因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原定自2021年8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由于严某在犯罪前已怀孕,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限直至生育。严某于2021年8月8日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此案因涉及孕期罪犯的监外执行问题,引发社会对法律人性化与公正性的讨论。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严某,女,1996年6月出生,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苏省宜兴市。严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因严某在犯罪前已怀孕,宜兴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限自2020年8月7日起至生育。严某于2021年8月8日至宜兴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被指派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1年8月9日,严某在办理入矫手续时,告知司法所工作人员因为父母不同意其未婚先孕,将择日去医院终止妊娠。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此情况非常重视,立即向市司法局汇报,并成立专门矫正小组,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开展教育帮扶及监督管理。一是进行法制教育,督促严某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提醒严某若终止妊娠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刑期未满将会被收监执行;二是开展谈话教育,安排专人上门访谈严某及其父母,引导其理性评估终止妊娠对严某身体健康的影响,同时安排心理咨询师对严某进行心理疏导;三是加强监督管理,配备定位手机,要求严某定期用微信、电话汇报情况,并多次安排专人上门查看,防止严某脱管失控。
(二)作出收监执行决定